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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回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民法典》这样说
热播的电视剧《我的前半生》塑造了一位家庭妇女在发现老公出轨离婚后自强不息、重返职场的励志形象,同时也深刻诠释了“婚姻不是保险箱,没有任何人能成为你永远的避风港”的深刻道理。所以,在婚姻关系中或在离婚后,如果发现配偶私下赠与“小三”大量财物,除了愤怒之外,必须要理性思考如何用《民法典》赋予我们的权利去维护自己的财产权益。接下来,让我们走近《民法典》,告诉你追回配偶赠与“小三”的财物,必须要知道的那些事儿。
法律问题解答
问题一:配偶背着我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能否认定为无效?
答案显然是肯定的。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因损害了原配方夫妻共同财产的合法权益,赠与行为归属无效。民法典第1060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第1062条规定:“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通俗来讲,夫妻婚内取得的绝大多数财产都是夫妻共同财产。面对日常生活开销,夫妻任意一方都有“家事代理权”,一方单方面就可作出决定,譬如对于普通家庭买个电脑、电车等,夫妻任意一方均可作出决定。但民法典第八条同时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公序良俗是指国家社会的存在及其发展所必须的一般秩序与善良风俗、道德。出轨方向“小三”赠与财产的行为在社会评价中明显属于违背公序良俗的行为,根据民法典153条“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之规定,故该赠与行为无效,根据民法典第157条“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之规定,不论赠与数额多少,夫妻另一方均有权追回。
问题二:离婚后才发现前配偶的婚内赠与行为,还能起诉确认无效吗?
答案同样是肯定的。
既然婚内发现提起确认赠与无效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那么离婚后才发现并提起的诉讼同样也可以得到支持。民法典第1092条规定: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因此,离婚后才发现前配偶赠与“小三”财物的行为,那就尽快收集证据,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权益吧。
问题三:有人说,因为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赠与的财产中有一半是丈夫自己的,所以妻子只能要回属于自己的一半,这种说法正确吗?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
民法典第1062条明确规定,夫妻之间的财产属于共同所有,不属于按份共有,在两人没有离婚分割财产前,任何财产都同时属于丈夫,也属于妻子,都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因此,丈夫赠与”小三”的每一分钱,妻子都有权追回,而不仅仅是二分之一的财产份额。
法官寄语
“家和万事兴”,祝愿屏幕前的你能择一良人相伴并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家庭,但如若婚姻已遭遇不幸,也应懂得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让法律护你最后的周全和尊严。同时,提醒下婚姻中不忠诚的一方,“贫贱之知不可忘,糟糠之妻不下堂”,你的出轨行为不仅伤害家人,在离婚诉讼中付出赔偿损害的代价,而且还可能触犯刑法。最后,希望”小三”能悬崖勒马,心存良知与善念,让爱情之花在阳光下绽放出更加绚丽的光芒。
来源:高青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