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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2年,赵某与吴某登记结婚,于2014年生育一子赵小某。后因双方因感情不和,法院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孩子赵小某随吴某共同生活,赵某承担抚养费,但双方未约定孩子探望权。离婚后,因吴某阻拦等原因,赵某一直未能探望赵小某,故诉至法院,要求行使对赵小某的探望权。
明理说法
涉及探望权纠纷的案件,往往是因为父母双方在离婚后,对彼此婚姻中存在的矛盾和情绪没有妥善处理,导致在行使探望权过程中仍然是争锋相对。
在孩子的心中,父母是世界上最亲密、最信赖的人,如长期给孩子灌输对方的负面情感,对培养孩子健全人格非常不利,甚至会导致孩子形成自卑孤僻的性格。
本案审理过程中,法官重点向双方父母释明探望权的行使最终目的是维护孩子的合法权益,让孩子在探望过程中身心得到健康发展,探望一方在探望期间应当充分保证孩子的身心健康并监督孩子正常的学习生活,为未成年子女创造一个塑造良好人格的环境,最大程度减轻其因父母离异受到的伤害。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本案中,原告赵某在离婚后虽不与吴某共同生活,但其作为赵小某的父亲享有对赵小某的探望权;被告吴某未能提供证据证实赵某与孩子关系严重恶化,赵某行使探望权会严重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
据此,法院对赵某要求行使探望权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并根据赵小某的学习生活习惯,以有利于其健康成长为原则,酌情确定赵某每月探望两次,每次一天,寒暑假期间探望时间分别为八天和六天。
来源:新疆高院研究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