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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期以来,教育培训市场火热,抚养费中的教育成本也往往是离婚的男女双方彼此“拉扯”的一个筹码。“双减”政策的落地,不仅是对当下教育格局和教育观念的一击重拳和一次纠偏,更让父母和孩子松了口气。
近日,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闵行法院)审理了一起抚养费纠纷案件,原告作为在读小学生,其参加的兴趣班、培训班、夏令营活动项目多且费用高,并据此主张达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五倍之高的抚养费。那么培训费用能否作为教育费用纳入抚养费得到法院支持呢?
父母之爱子
则为之计深远
丈夫张某(化名)与妻子陈某(化名)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后因夫妻感情不合,夫妻二人于2018年11月办理离婚登记,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小张随母亲陈某共同生活,张某支付抚养费方式如下:对于小张的教育费用,包括学费、学杂费、校服费、校车费及保险费、医疗费等合理费用,张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对于其它经张某认可小张参加的兴趣班、夏令营等活动(目前小张在学的兴趣班张某均认可,新增课程需额外征求张某意见),张某按照50%的比例承担费用,陈某须提供相关活动费用证明……”
2018年12月至2019年7月
张某已按照50%的比例支付项目费用,共计支付71,807元
另有摇滚学校音乐剧、展览、旅游机票、书籍等费用4,499元未支付。
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
原告发生另有旱地冰球费、钢琴课、羽毛球课、芭蕾学费及鞋子费、舞台剧、艺术展、牙医费、学校学费、杂费及班费、文具、护眼灯及服装费等共计产生花费89,099元。此期间,父亲张某不再根据陈某提供的费用清单按50%比例结算各笔费用,而改为每月支付抚养费8,333元(折合10万元/年)。
2018年11月至2019年7月
被告的工资收入情况为20,580.11元至48,728.56元不等。
2020年4月
被告与案外人某科技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该公司向被告支付服务年限经济补偿52,588元以及额外经济补偿120,333.33元。
不要让孩子困在
精英教育的“跑马场”
原告小张诉称
张某拒绝履行离婚协议的约定,无故少给、拖欠抚养费,要求张某补付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的抚养费42,168.50元及违约金1,054元;并自2019年12月1日起至2033年7月1日止,每年6月1日前向原告支付年抚养费177,000元(折合14,750元/月)。
被告张某辩称
不能以原告母亲陈某决定的标准要求支付抚养费。首先,孩子在读小学,其不认同陈某给孩子报太多兴趣班的做法。比如旱地冰球课,学校也开设了课程,无需再重复报班;又如,街舞课、暑期班都是离婚后增加的课程,无报班必要,且陈某都是等花销实际发生后才告知被告,违背了离婚协议中的约定。
其次,过多的兴趣班也影响孩子正常休息,牺牲孩子身心健康,作为家长应多花时间陪伴孩子。
最后,被告因疫情原因,已被公司裁员,原告主张的部分费用不尽合理,比如校车可由公共交通替代,看牙可至公立医院就诊等,原告年花销最多20万元,被告同意每年承担10万元抚养费。
法槌敲响时
上海闵行法院经审查涉案事实和双方证据,围绕争议焦点做出了这样的认定和判决:
抚养费应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抚养费金额虽高,但该主张具有未成年人既有生活消费水平居于高位、抚养人具有负担能力和负担意愿的事实基础,故在抚养费金额的认定上应依次进行如下审查:
一、
审查抚养人之间就子女抚养费
约定的具体内容
原告母亲陈某与被告张某签订的离婚协议书就原告应支付的抚养费进行了约定,协议真实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对于原、被告发生分歧的各项费用,应根据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结合费用的性质以及合理性等实际情况予以不同处理。
01
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形
存在明确约定的情形父母双方就子女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以及支付方式存在明确约定的,即便该约定明显高于当地一般生活水平,原则上不应予以推翻。
本案中,对于原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就学、医疗发生的牙医费用、学费、班费合计64,200元,因双方对该费用的负担具有明确约定,根据离婚协议书之约定,应当由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故原告所提主张,符合双方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2019年12月起被告应承担的抚养费,现原告要求被告按年支付固定金额的抚养费,被告虽就抚养费金额及付款方式提出异议,但亦认可按固定金额支付,系双方变更离婚协议书载明的按50%比例结算各笔费用的支付方式的合意,本院予以采纳。
02
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
对于抚养费的支付标准、支付条件、支付方式等没有约定或存在理解歧义的情形下,则应从文义解释的角度结合抚养人的实际生活、教育、医疗等需要,就其主张的合理性与否进行严格审查。
二、
审查被抚养的未成年人
实际生活和教育需要
在抚养人之间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形下,高额抚养费的争议焦点集中于未成年人教育培训方面的高频开支是否合理以及实际抚养一方有无履行必要的告知义务,在费用认定时应根据培训费的参与情况予以区分。
01
对约定时既已参加的培训费用
对于既已参加的培训项目支出,应考虑到该费用支出并未超出抚养人的合理预期,为保证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持续性和连贯性,将父母婚姻关系的解除对未成年人的生活影响降到最低,原则上该部分费用主张的合理性应予以支持。
本案中,对于原告2019年8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因旱地冰球、钢琴、羽毛球、芭蕾兴趣班发生的考级费、冬令营(长春)机票合计21,226元,上述课外活动系陈某与被告离婚前,原告已确认参加的,且因兴趣班衍生的比赛费用、交通费用、护具等配套用具的费用,确系原告因参加兴趣班所实际产生的费用,金额及用途尚属合理,亦未超出合理预期。故根据离婚协议书之约定,上述费用应当由被告按照50%的比例承担。
02
对约定时尚未参加的培训费用
对于约定时尚未参加的培训费用,则应以抚养人之间充分协商为前提,这既保障了抚养费支付一方享有与支付义务相关的知情权,又尊重了未实际抚养的一方父母参与子女教育的权利。此情形下,实际抚养一方负有当然的告知义务,其主张费用时应就向对方履行了告知义务,且征得了对方同意进行举证,并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如抚养人之间未协商或协商不成,实际抚养一方仍坚持支出的费用,应视为其自愿为子女负担的部分,不宜作为未实际抚养一方的抚养费分担范围。
本案中,在被告不同意为原告安排太多课外兴趣班的情形下,要求被告分担现有全部课外兴趣培训班费用不尽合理。故对于2018年12月至2019年11月期间,原告因观看舞台剧、艺术展所产生的费用,以及原告主张的保姆费、餐饮费,离婚协议书对此并未作明确约定,且相关费用的支出亦未事前征得被告的同意,故原告要求被告按照50%的比例支付上述费用的主张,本院难以支持。
三、
审查支付抚养费一方的
实际负担能力
对于实际负担能力的标准判断,应从义务人的收入水平和财产状况两方面予以考察。其中,义务人的实际收入水平客观上可能存在浮动性和不确定性,但合理范围内的波动不应对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产生影响,有无负担能力不能单纯考察某一时间结点的收入水平,而应对支付义务人的整体收入能力进行判断,短暂性的工作调整而收入减少并非必然导致抚养费标准的调低。支付义务人存在固定资产或存在其他财产性收益的情形下,也应视为具有负担能力。
本案中,对于被告的负担能力,不能单纯地以其当前失业的状态加以判断,应结合其失业原因以及所从事行业收入水平等因素予以认定,且被告现亦同意支付每年10万元的抚养费。
综上,上海闵行法院认为,本案的特殊性在于原告的教育费所需较高,但其父母一定程度上具有相应的负担能力,且系其父母离婚前已形成的费用水平,根据原告现有的教育费用,并结合一般生活水平所需的生活费及医疗费,本院酌定被告每年应承担原告抚养费12万元,由被告于每月5号前向原告支付当月抚养费1万元。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42条
第四十二条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法官寄语
面对新学期,那些校外培训的教育“内卷”中身心疲惫的家长朋友们,不妨静心想一想,曾几何时,初为父母的我们只希望孩子健康平安、一生顺遂即好。但随着孩子们入学后,被焦虑裹挟的家长们可能在无形之中给孩子的健康成长制造了人为的“不顺遂”。
有些家长一边声声控诉教育大环境不好,艳羡着别人鸡娃一路开挂,一边紧紧地适应、顺从着环境,不敢以孩子未来的前途冒险而作些许改变。尤其是在离婚之后,婚姻的挫败感夹杂着对孩子的愧疚感,更容易在培养孩子的路上“走弯路”。
不如花时间和孩子谈一谈,也许未成年子女也有成熟的小想法;不如花时间和对方谈一谈,毕竟大家曾是“合伙人”,孩子的事情都有发言权。法律规定的“抚养费”高低,终有额,为人父母对孩子,终是爱。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