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名义登记人要担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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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 本 案 情
2018年5月,石某驾驶三轮载货摩托车,沿无锡市惠山区设有30公里/小时限速标志的金惠路由东往西行驶至迎新路口,遇林某骑自行车由南往北行驶,结果两车发生碰撞,造成车辆损坏,林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认定,石某、林某负事故同等责任。该摩托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事故发生保险期内。
案涉摩托车非营运车辆,由石某从江阴云林某电瓶车销售店购买并使用,但因石某无江阴居住证,故将该行驶证登记在云林店经营者李某配偶刘某名下。事故发生后,林某配偶及子女将石某及车辆登记的所有权人刘某、云林店及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庭审中,刘某与云林店经营者李某陈述,类似用刘某身份证、该店营业执照为购买方办证的情况有二十几次,但是本案中,交警已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其并非事故侵权人,车辆登记在刘某名下的行为与事故发生无因果关系,其也未从中受益,未实际支配过该车辆,不应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