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房变成“水帘洞” 责任谁承担?
濮阳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puyang/
刚装修好的新房
一天都没住
却因楼上管道渗漏
一夜之间变成“水帘洞”
责任该由谁承担
损失又该找谁赔
2019年2月3日晚,某物业公司保安在巡查中发现刘某居住的江南某小区一楼电梯门框处渗水,于是叫来工程值班人员到现场查看。经检查,发现楼上202室门槛外侧有湿印,初步判断是自来水管道渗漏引起。物业公司工作人员敲门没有回应,随即将自来水管道关闭,进行简单清理后,在202室房门上贴上字条进行提醒。
次日,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到该单元巡查时,发现仍旧渗水,确认系202室住户张某家跑水,随即联系到张某。可张某称在外地过年,暂时无法返回,后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告知其事态的严重性,这才回到家中。
而物业公司工作人员在联系刘某时也发生了小插曲。原来,刘某购房后未能及时到物业变更业主信息,导致物业公司无法与其取得联系。后经多方查找,才联系到刘某,并告知其相关情况。刘某回到新房进行查看后,发现客厅棚顶有渗水现象,室内地板起鼓,墙面壁纸局部脱落,踢脚线、门套开裂变形,而造成这一损失的并非自来水管道渗漏,而是由于排水管道堵塞引起渗水,于是他找到物业公司及该楼上所有住户协商赔偿问题,因无法达成一致意见,遂向东安区法院提起诉讼。
经审理,法院认为被告物业公司对于公用管道具有一定的管理义务,2月3日晚发现渗水却未仔细查找原因、认真排查,导致处理不及时,进一步扩大了损失,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楼以上业主在使用下水管道时,未能尽到合理使用的注意义务,致使管道堵塞渗漏,最终造成原告财产损失,且二楼以上业主均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其存在免责事由,故二楼以上业主应共同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楼业主张某在春节期间,虽然家中无人居住,但在接到物业公司通知后仍旧推托,未能及时发现下水管道堵塞渗漏,导致原告刘某房屋受损严重,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原告刘某在房屋不经常居住的情况下,未委托他人定期查看,未能及时发现房屋受损,且在购房后未及时到物业公司变更个人信息,导致物业公司无法及时与其联系,造成损失扩大,也存在一定的过错。
最终,法院酌定原告刘某对自己的财产损失承担10%的责任,被告张某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物业公司承担25%的赔偿责任,被告3-11楼业主平均承担30%的赔偿责任。
法官提醒广大业主,购买房屋后一定要及时到物业变更业主信息,以便在出现意外情况时,物业公司能第一时间通知业主及时止损。家中无人居住时要委托亲朋好友定期查看,管好水电。作为上下楼邻居,共同使用同一污水主管道排放污水,应共同维护管道的通畅,保证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来源: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