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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欠薪者,
不仅有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
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近日,凤阳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依法判处被告人陈某某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有力打击了恶意欠薪行为,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
审理查明
2016年至2017年9月,被告人陈某某在经营安徽省凤阳县某包装制品有限公司期间,拖欠工人叶某某、曾某某等七人工资合计79600元。上述七名工人在找陈某某讨要工资未果的情况下,于2019年6月20日到凤阳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报案。劳动保障监察部门立案后通过电话、短信方式联系陈某某到案处理,陈某某均未回复。凤阳县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限期整改指令书张贴在该公司门上,并于同年7月3日又将该指令书邮寄给陈某某,陈某某拒绝签收。2019年7月25日凤阳县人社局将该案移送凤阳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在侦查期间陈某某将拖欠的七名工人工资予以归还。
法院认为
被告人陈某某以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79600元,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应予依法惩处。被告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已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可以从轻处罚。综上,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凤阳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