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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你的微信账号或成他人诈骗工具

2022年02月10日15:4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警惕!你的微信账号或成他人诈骗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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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等账号如不妥善保管,或成别人诈骗的工具!随意买卖账号,更是不可取。19岁小伙詹某,为了蝇头小利,触犯刑律,悔之晚矣。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近日审理了该案。

案情

诈骗案频发,嫌疑人身份竟是买来的

2021年初,被害人张某被一名自称“刘某”的男子加了微信,“刘某”称有很好的投资、理财项目,在“刘某”的连番引诱下,张某被骗15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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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初,被害人段某加了“老丁”“风水大师沈某”“方总”等人一系列微信号,因为“耳根软”,段某听信了这些“大师”的投资赚大钱“路数”,被骗14万余元。

这接连发生的诈骗案件背后,嫌疑人的身份竟是买来的。这些用来诈骗的微信账号,来自19岁小伙詹某。初中文化的詹某没有工作,但总有要花钱的地方,这让他萌生了挣快钱的想法。

2020年11月至2021年3月8日间,被告人詹某为了非法牟利,收购“XXX219”“BOB130××××7628”等微信号及密码,每个微信号加价几十元至二百元不等后,转卖给微信昵称为“乘风(牛转乾坤)”的男子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上述微信号被冻结时,詹某还提供申诉解封服务,同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

期间,詹某共收购再转卖给微信昵称为“乘风(牛转乾坤)”的男子手机微信号共26个,非法获利两千多元。

2021年3月12日,詹某被民警抓获归案。

判决

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荔湾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詹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工具和技术支持、帮助,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詹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法院遂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对詹某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切勿因小利出售个人信息,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公民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的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微信账号”也属于公民个人信息,实名认证的微信号包含了公民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微信交易记录等公民个人信息。

本案被告人为了非法牟利,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仍提供相关的微信账号,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随着现代通讯技术和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成为不法分子眼中的作案目标,他们通过网络传播和非法交易大量窃取利用公民的个人信息,进而催生电信网络诈骗等关联犯罪,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社会管理秩序。因此,相关账号的申请注册人不得租借、转让或者售卖给非申请注册人使用。

如今,随着新型网络犯罪的形式层出不穷,不少犯罪分子通过微信、QQ等通讯软件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活动,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在社会生活中应该增强保护个人信息安全的意识,避免在社交软件上透露包含个人信息的照片和动态,个人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卡切记不要出借、出售、出租给他人使用。切忌为了贪图小利轻易出售个人信息,成为犯罪分子的帮凶。如发现个人相关认证账号存在异常,要及时向平台投诉,以免被盗用、“借用”于不法行为。

同时,切勿为赚“快钱”,转买、转卖相关个人信息。因小利成为诈骗分子的“帮助犯”,触犯刑律的,将受到法律的惩处。害人害己,终将悔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来源: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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