叔叔介绍侄女购买“内部低价房”被骗,二人无奈对簿公堂……

2022年02月10日17:1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叔叔介绍侄女购买“内部低价房”被骗,二人无奈对簿公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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叔叔说可以帮我低价购房

付款装修后

房子却被房主收回

经过了解

叔叔也是被人骗了

诈骗的人没钱还款

我要找谁求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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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有关系 低价可购房

小芳参加叔叔老刘的新居乔迁聚会,听闻老刘为其女小刘以“国企员工内部价”购置了该房屋。经老刘介绍并实地看房后,因无力购置高价房屋拖延婚期的小芳,对价格优惠的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房屋心动并决定购买两套。虽然对自己不具有内部购房资格存在顾虑,但老刘表示可以修改内部员工档案信息。出于信任,小芳被说服并现场支付了房款。

房屋被收回 入住成奢望

装修完成还未入住,小芳就被房主上门通知收回房屋,电话询问后知道老刘房屋也被收回。经确定,两人的房屋均是老刘的熟人魏某从中介公司租来的。现租期届满,魏某又拖欠房租,故房东要求腾房并收回房屋。

魏某虽因诈骗罪被判刑并被责令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但因其没有偿还能力,小芳便将老刘及其女小刘告至法庭。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项的合同;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小芳系委托人,老刘系受托人,委托事项为老刘帮助小芳低价购买国企职工内部房。

其后,老刘将购买内部房的事项又转委托给案外人魏某,在老刘转委托过程中,老刘没有证据证明其明确告知了小芳将购房事项转委托给魏某。魏某不是该国企的员工,其本身也无分配或出售房屋的职权,且查明曾因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老刘在转委托中就选任人选存在重大过失,应当对委托事项不能实现并造成小芳损失的后果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查明的事实,小刘就涉案房屋的购买事项与小芳进行过沟通,并实际操作了代收小芳支付的购房款、向魏某支付购房款过程,与小芳就购买涉案房屋建立了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应就小芳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小芳明知其并非该国企的职工,不符合内部房购买条件,其通过非正当途径购买涉案房屋,且在交易过程中未尽到基本的风险注意义务,对所购房屋的信息从未予以核实,放任损害后果发生,故小芳在委托过程中亦存在过错,对损害后果亦应承担责任。根据小芳与老刘、小刘各自的过错程度,丰台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酌定小芳承担40%的过错责任,老刘和小刘共同承担60%的过错责任。

双方均不服判决,提起上述,二审维持一审原判,现该案已生效。

法官提醒

近年来,有关房屋买卖的诈骗案频发。不法分子利用购房人渴望低价购房的心理,以特殊购房资格为诱饵,骗取亲友熟人的信任和钱财。

因此应当注意:一是严格核实购房信息的真实性。特殊购房资格应以官方发布信息为准,购房前应充分了解购房政策,对于自己是否符合购房条件进行客观评估,并通过合法、正规途径购买房屋,切勿轻信个人所谓的“内部渠道”“内部关系”等谎言,以免贪图低价而陷入犯罪分子的骗局。二是严格审查房屋的权属情况。签订购房协议前应要求对方提供房屋权属证书或购房证明,或向不动产登记部门核实房屋的权属情况。向亲友分享“低价购房”消息时,务必先行核实该消息的真实性和可靠性,避免亲友的财产遭受难以挽回的经济损失。(文中出现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CCTV今日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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