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房“跳单”,中介费不能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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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房产中介公司挑选合适房源,但在挑中后却通过其他中介公司购买了房屋,“跳单”的购房人是否需要向之前的中介公司支付中介费?近日,苏州市吴江区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中介合同纠纷案件,认定委托人应根据中介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完成度承担中介费。
2019年8月,刘某联系某房产中介公司为其寻找合适房源,该公司先后推荐了多套房屋。2020年11月,中介公司又向刘某推荐了一套房屋,并带领刘某至现场看房。
看房后当天下午,房主张某、张某某与刘某等人在中介公司的门店协商房屋买卖事宜。中介公司提供了1份《吴江市存量房买卖居间合同》,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位置、成交金额150.8万元、购房款支付、中介费2.2万元及违约条款等事宜。张某在合同上签字、中介公司加盖了公章,但刘某并未在合同上签字。
当天晚间,张某某、张某通过另一中介公司将该房出售给刘某,房屋成交价150.5万元,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之后又在这个中介公司的协助下,买卖双方完成了过户登记手续,刘某向这一中介公司支付了中介费。
先前的中介公司得知后,将张某、张某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三人共同支付中介服务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刘某于2019年8月主动联系原告公司,要求原告公司向其提供房源信息,双方之间由此成立了中介合同关系。在此之后,原告公司也曾多次为刘某介绍、带看房源,直到遇到了本案张某某、张某的房子,双方均有买卖意向,并初步商定了房屋价款。原告公司作为中介服务人,其主要义务是提供订立合同机会、努力促成双方达成交易,对于房屋价款等关键合同内容仍应由买卖双方根据自己意愿进行协商,中介服务机构在此过程中仅起到介绍、协助作用,并不起主导、决定作用。原告公司已向刘某提供了房源信息、带刘某查看房屋现状、组织买卖双方见面协商、谈判,努力促成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而刘某在从原告公司获取房源、房屋现状、出卖人等重要信息后,通过其他中介机构与出卖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仍应认定其利用了原告公司提供的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仍应当向原告公司支付报酬。原告公司向刘某提供了交易机会或者媒介服务,完成了合同主要义务,但后续网签、过户登记等手续并未参与。最终,法院根据原告公司提供的中介服务完成度,确定由刘某承担80%的中介服务费即1.76万元。张某、张某某并非中介合同中的委托人,与原告公司之间不存在中介合同关系,原告公司要求其共同支付中介费,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法官点评:中介服务机构在促成交易前往往要进行调研、向购房人提供数套房产信息、带看房屋、组织买卖双方协商等。买方在接受了中介服务机构的一系列服务后,为了逃避或节省中介费,利用中介服务机构提供的信息,绕开该中介服务机构自行交易,有违诚实信用原则。该案适用了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五条,是对该新增条款的生动诠释,也有利于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的稳定和有序。
来源:房产与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