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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回家看看”被阻? 法律保障子女探望权!

2022年02月11日09:21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常回家看看”被阻? 法律保障子女探望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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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老年人年岁的增大,一些老人的精神状态和自主意识能力会有所下降。由于老人身后有着较大的财产经济利益,一旦老人的行为能力受限,子女之间“抢”老人监护权,一方子女阻挠其他子女探望老人等现象多有发生。那么,为了充分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以及如何行使探望权?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其监护人是否有权阻止其他成年子女对父母行使探望权?让我们通过一起探望权纠纷案件来了解一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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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先生夫妇婚后生育一子一女,儿子王大、女儿王二。王先生妻子去世后,王先生因患脑部疾病丧失记忆,儿子王大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王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王大为王先生的监护人。儿子王大提交了王先生所在地居委会证明,证明记载:王大系王先生之子,指定王大为王先生的监护人。经过特别程序,法院最终判决王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大为王先生的监护人。其后,王先生一直与儿子王大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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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节期间,女儿王二前往王先生住处,想对父亲进行探望,但因兄妹家庭矛盾等原因,王大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妹妹王二回家看望父亲,致使王二长期无法对父亲进行探望,也不了解父亲日常生活是否被照料周到,担心父亲身体健康等,故王二将王大起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王二每星期探望王先生一次,王大应予以协助。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王二作为子女要求对父亲王先生进行探望,是其要求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符合家庭伦理,有利于家庭关系和谐。因王先生现与王大共同居住,并由王大进行照顾,故王二探望父亲时应与王大协商探望时间及方式,王大不得阻挠,同时王二探望父亲时不得影响王先生的正常生活。一审法院结合王大、王二的工作生活等情况,确认王二自判决生效之日起每月第一个星期的星期六上午9时至11时探望王先生,王大应予协助。

王大不服一审判决,向北京一中院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王二的诉讼请求,不同意王二探望父亲王先生。王大认为,子女探望父母,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定义务,并非权利,王二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且王大作为王先生的监护人,有权拒绝王二探望父亲。

北京一中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二作为王先生之女,其探望父亲是行使赡养权和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故王二对其父享有探望之权利。王先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王大作为其监护人,应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为原则,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为监护职责。王二虽未与王先生共同居住生活,但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老年人利益角度出发,王二对王先生行使探望权不仅可以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还起到监督、辅助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作用。**故综合上述,二审法院驳回王大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一、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

探望权,通常是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子女一方的父或母来主张行使探望权。那么作为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呢?《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我们说探望权的本质是一种亲权,系基于血亲或拟制血亲关系而派生出的自然权利。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符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其探望权包含在子女赡养权中,具有身份关系之专属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因此,成年子女对父母同样享有探望权。

二、成年子女对父母探望权的行使

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的目的是以老年人能获得亲情和温暖为前提,以有利于老年人的最佳利益为原则,不得仅为满足子女需求或者其他利益,更不能以强迫方式迫使老年人接受探望,因此子女在探望时应当尊重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并充分考虑老年人身体、精神状况和居住状况等条件。

因此,作为被探望对象的父母有拒绝成年子女对其探望的权利。子女探望父母的权利须经被探望者同意才能实现,成年子女不能以强迫的方式要求父母接受探望,只能在征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后,协商确定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等。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时要充分考虑被探望父母本人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以老年人最佳利益为原则,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使老人在晚年获得亲情上的温暖和情感上的慰藉,促进家庭和谐,尽享晚年福祉。

三、老年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否有权阻止其他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得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未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对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给予老年人生活上的短暂照料和精神上的温暖亲情,更是对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之监护行为的一种辅助与监督方式。因此,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老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充分保障未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对老人行使探望权,不仅可以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起到监督、辅助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作用。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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