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水履历工程主管5个月写成3年,公司解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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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劳动者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工作经历的义务。员工入职的工程主管一职系对于个人工作经历有较高要求的职位,其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人事履历表,该履历表显示其担任工程主管的时间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足以影响到公司对其职业技能的判断,从而决定是否招录其担任工程主管职位,故员工虚构工作经历的不良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欺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
公司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员工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代通知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均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秦某与深圳市某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合法有效,应受我国劳动法律法规的保护和约束。本案二审争议焦点在于X公司与秦某解除劳动关系是否具有合法性。**
X公司主张秦某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简历以骗取公司信赖其劳动能力、职业技能、人格品质等在公司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且入职后工作态度差,玩忽职守,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并于2015年4月20日作出《辞退通知单》,以秦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劳动态度表现差,不良行为给公司造成了一定损失为由予以辞退。
X公司认为双方的劳动合同应自始无效,并提交了《人事履历表》、工程主管职能要求、网页招聘信息、公告、员工离职交接清单、工作交接声明、深圳市某粘贴制品有限公司的企业工作证明、深圳市某科技有限公司(下称Y公司)工作证明、员工处罚通知书、刀模清单、员工手册、公告图片等证据予以证明。
秦某确认人事履历表为其填写,但主张因履历表上的格式不够写,故经过法定代表人确认后把中间还在上班的一家公司的时间写到最后面去了,但对此未能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采信。
经原审核查,秦某在其《人事履历表》中的工作经历一栏填写其在**2011年3月至2014年3月期间在Y公司担任工程主管,而其实际在Y公司担任工程主管的时间为2013年11月至2014年3月,故确实存在实际工作经历与其入职时提供的工作简历不符的情形。**
本院认为,劳动者必须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有如实向用人单位告知工作经历的义务。秦某入职的工程主管一职系对于个人工作经历有较高要求的职位,其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人事履历表,该履历表显示其担任工程主管的时间与实际情况存在较大差距,足以影响到X公司对其职业技能的判断,从而决定是否招录其担任工程主管职位,故秦某虚构工作经历的不良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构成了欺诈,因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无效,符合法律规定。
X公司与秦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故秦某主张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代通知金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均于法无据,原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粤03民终5485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