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缴社保后,公司能向员工主张个人应缴本金及利息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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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收到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出具的《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后,公司为员工补交社会保险费本金及滞纳金合计45549.57元,其中代员工缴纳其社保个人应缴部分金额共计12996.84元,员工依法应当偿还。
公司诉请员工支付利息(以12996.8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员工实际付清之日止),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3日,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向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出具《深圳市社会保险费限期缴纳(补足)指令书》,载明:“经查,你单位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违法事项有:未依法缴纳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截至2020年4月3日共计欠缴社会保险费本金37404.15元(12996.84元+24407.31元)。
X公司提交的深圳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盖章确认的单位补交明细载明:电脑号602907161,姓名周某,自2018年2月至2019年12月补交合计45549.57元,其中个人补交合计12996.84元,单位补交合计24407.31元,补交滞纳金合计8145.42元。
【裁判要点】
深圳龙岗区人民法院【(2020)粤0307民初26518号民事判决】一审认为,X公司代周某缴纳其社保个人应缴部分金额共计12996.84元,周某依法应当偿还。X公司诉请周某支付利息(以12996.84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16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周某实际付清之日止),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焦点为周某应否向**X公司偿还X公司代缴的员工个人应缴社保费用12996.84元。**
周某对于X公司代其缴纳个人应缴社保费用12996.84元并无异议,仅上诉主张X公司可从其应向周某支付的工资福利待遇或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中扣除,由于本案是X公司与周某之间的社会保险纠纷,与双方关于解除劳动合同和追索劳动报酬纠纷系分案处理的独立诉讼,一审法院根据X公司请求及相关事实判令周某应当偿还X公司代其缴纳的个人应缴社保费用12996.84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粤03民终26678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