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改判:员工提供虚假学历证书,公司解雇合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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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因为员工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员工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
【基本案情】
再审申请人李某因与被申请人深圳市某创新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称X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539号民事判决,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称X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096元。
【裁判要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539号】二审认为,本案为劳动争议纠纷。**
二审争议焦点为X公司以李某入职时提供虚假学历证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关系是否属于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合同无效。第三十九第五项规定,劳动者有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李某入职时提交虚假的学历证书,使用人单位陷入错误认识从而与其订立劳动合同,其行为严重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前述法律规定,X公司依法有权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赔偿金。一审对此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X公司关于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主张,理由成立,二审予以支持。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李某申请再审的事由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X公司应否向李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096元。**
李某主张X公司应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096元,但X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是因为李某入职时提供了虚假的学历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以及第三十九条第五项的规定,劳动者提供虚假学历证书,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行为严重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X公司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合法,无需支付赔偿金。一审法院对此认定有误,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正确,并无不当。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0539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粤民申2336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