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年非法占用房屋法院判决腾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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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汕尾陆丰市人民法院对一起物权纠纷案作出判决,判令被告李某英自行腾退涉案房屋,交还原告陈某松、陈某宇且不得妨碍两原告使用。
2010年,原告通过购买债权获得陆丰市东海镇某涉案土地使用权及房产,并于2011年1月28日办理了该土地使用权证,经与被告多次协调腾退无果。被告称,她和丈夫为退休职工,该涉案房屋是单位宿舍,属于单位福利分房拒绝搬迁。2021年5月24日,原告以被告侵害其土地使用权及其房屋所有权为由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房屋。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的土地最初是由三家不同公司因欠银行贷款而通过几次资产转让,最后由原告依法取得涉案土地使用权。被告既不能提供其居住的涉案房屋不动产权证书来证明涉案房屋归其所有,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居住该房屋存在合法原因。故应认定被告属无权占有涉案房屋,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排除对涉案房屋房产的防碍、侵权措施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关于返还原物的相关条文
第二百三十五条 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二百三十六条 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第二百四十条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四十七条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
第三百五十二条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建造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权属于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来源: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