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客退房时屋里垃圾成山,房东诉至法院要求赔偿一年租金,法院这样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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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客退房时,屋内垃圾成山,所以一年也好、两年也罢,只要房子一天没有恢复原状,我就认为他在继续租用,就得付钱。”
出租屋垃圾成山,房东因此拒收。房子闲置了一年的损失由谁承担?
近日,安吉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房屋租赁引发的纠纷。
2018年6月,房东周某与租客王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并约定:王某向周某租赁房屋,租赁期限至2021年7月,年租金50万元。王某为经营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租赁期满后,固定设备及装饰装修无偿归周某所有。
合同签订后,王某将房屋装修并经营起浴场,但因房屋性质等原因迟迟未能办妥消防备案手续。浴场无法继续经营后,双方发生纠纷并诉至安吉法院,法院判决确认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于2019年7月4日解除,该案经二审后维持原判。
但周某没想到的是,合同解除后,王某一走了之,等他去收房时,发现屋里灰尘遍地,堆满了废弃的衣物、破损的桌椅等垃圾,脏得不像话。他气不打一处来,拒绝收房。
“想出租房子赚点租金却闹了这么一出,王某在合同解除后既没把我的房子恢复原状,也没进行打扫,我这一年的租金损失他应该负大部分责任。”周某说。
但王某认为,合同中有约定可以自行装修,也没说退房时要恢复原状,房子他早就已经腾退了,房东放任不管造成的损失与自己无关。因此,他不同意赔偿。
2020年8月11日,房东周某将王某再次起诉到安吉法院,要求王某恢复房屋原状、清理房内垃圾并支付合同解除后的占有费50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在《房屋租赁合同》中约定王某为经营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装饰装修,并约定合同解除时固定的装饰装修均无偿归周某所有,且并未约定王某腾退房屋时需恢复原状,故周某诉请要求王某恢复房屋原状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与此同时,根据现场调查,出租屋内堆积垃圾确已超过正常、合理使用租赁物所产生垃圾的数倍,对租赁物的再次转租和使用产生较大影响,租赁方王某应对租金损失承担部分责任。
出租方周某在合同解除后未采取必要和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损失扩大部分应由周某自行承担。
综合该案商铺结构、性质及垃圾数量等因素,法院酌定案涉租赁合同解除后15日为垃圾清理的必要及合理时间,此后继续空置导致的不必要损失不得要求王某赔偿。故法院判决王某立即清理垃圾,并支付周某15日的占有使用费约20548元,驳回周某其他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王某已支付垃圾清理和房屋占有使用费用。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的规定: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履行期限届满或者解除,出租人请求负有腾房义务的承租人支付逾期腾房占有使用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聖合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