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人被判刑!济南一女子在朋友圈购买减肥胶囊,竟牵出一条假药销售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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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女子马某在微信朋友圈刷到减肥胶囊广告,没有抵挡住广告中“轻松变瘦变美”宣传的诱惑,就下单购买了。结果拿到手的减肥药既没有使用说明也没有生产日期。马某觉得是假药,便向公安机关报了案。后经检验,该“减肥药”主要成分为西布曲明,属于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药物成分。由此,微信名为“排骨精”的卖家任某,及韩某、王某、朱某这一销售链条逐一“浮出水面”……近日,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对这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简要案情
2019年3月,任某在网上购买减肥药时,发现有利可图,遂也在网上销售起了减肥药。虽然后来任某通过网络等途径知道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高额利润仍然向外出售。
被告人韩某、王某于2018年上半年起,在网上销售减肥药,后来通过网络等途径知道减肥产品中掺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西布曲明成分,但为了高额利润仍然从被告人任某等人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胶囊并对外出售。
被告人朱某于2020年10月至11月,从韩某处购买含有西布曲明成分减肥药出售,其中销售给济南女子马某379元的药品。
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韩某销售金额共计36万余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王某销售金额共计34万余元;2019年12月至2020年11月,被告人任某销售金额共计10万余元;2020年10月至11月,被告人朱某销售金额共计4229元。
经鉴定,扣押在案的减肥胶囊中均检出西布曲明成分。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韩某、王某、任某、朱某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食品,其行为均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对被告人任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朱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被告人韩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5万元;被告人任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被告人朱某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1年,并处罚金5千元。四被告人违法所得被责令退缴。
来源:济南历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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