仅当文章涉及对当前政治、经济和宗教生活中重大问题的讨论且具有很强时效性时,才应被认定为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
常州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changzhou/
民事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且于开庭审理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应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
2.被告系涉案网站的运营主体,未经原告许可,于其网站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3.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当时公约的制订者认为促进信息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特别是让一国民众了解其他国家报刊上出现的政治观点,比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更为重要。因此在作者没有作出保留声明的情况下,一国的报刊可以自由地复制和翻译其他国家报刊中登载的文章,而对于讨论政治问题的文章,其他国家的报刊有复制和翻译的绝对自由,作者甚至不能通过作出保留声明而阻止这种行为。但随着各国报刊业的发展和记者与其他作者权利意识的增强,《伯尔尼公约》在后续的的几次修订中逐渐加强了对报刊中登载的作品的保护,并缩小了允许自由复制的范围。
4.应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严格解释,即只有当一篇文章涉及对当前政治、经济和宗教生活中重大问题的讨论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时,才应被认定为可以被“合理使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
5.对主张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一般综合下列因素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被告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告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上传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证据。
北京互联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491民初18544号
......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诉讼请求
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0000元。
答辩意见
1.原告与作者未签署授权协议,原告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2.涉案图片所属文章系《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规定的,关于经济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构成合理使用,且原告未声明禁止转载;3.涉案图片系网络用户上传,被告未编辑、修改,且已在平台标注,被告系网络服务提供者,应适用避风港原则,承担“通知删除”义务,涉案图片已经删除,被告无侵权故意,被告不承担侵权责任;4.原告主张的经济损失过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
主要事实
作品类型、数量及名称:摄影作品1张,名称:LWTWL0000360。
作品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及维权的权利。
侵权取证时间:2020年6月14日。
侵权地址:网站域名“jdzj.com”。
作品使用方式:涉案网站“行业动态·电工电气”页面发布的标题为“政策支持企业复产复工降电价气价:国家电网预计减免电费约489亿,专家预测今年天然气消费增速高于6%”的文章中载有涉案作品。
其他事实:涉案网站的备案主体为本案被告;涉案作品已经删除。
简要裁判
理由
一、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二十九条规定“除本解释另行规定外,人民法院受理的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以后发生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涉及著作权法修改前发生,持续到著作权法修改后的民事行为的,适用修改后著作权法的规定。”本案中,涉案侵权行为发生于2020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简称著作权法)生效之前,且于开庭审理时侵权行为已经停止。故本案应适用修改前著作权法的规定。
二、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有权提起本案诉讼。原告提交的电子原图信息、著作权转让协议及网站检索页面截图等可以作为初步证据,被告不认可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权,但未提交相反证据,本院认定原告享有涉案作品的信息网络传播权。
三、被告系涉案网站的运营主体,未经原告许可,于其网站发布的文章中使用原告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涉案作品,侵害了原告对涉案作品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依法应承担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被告辩称涉案文章系关于经济的时事性文章,对此本院认为,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来源于《伯尔尼公约》的规定。当时公约的制订者认为促进信息在国际间的自由流动,特别是让一国民众了解其他国家报刊上出现的政治观点,比保护作者的著作权更为重要。因此在作者没有作出保留声明的情况下,一国的报刊可以自由地复制和翻译其他国家报刊中登载的文章,而对于讨论政治问题的文章,其他国家的报刊有复制和翻译的绝对自由,作者甚至不能通过作出保留声明而阻止这种行为。但随着各国报刊业的发展和记者与其他作者权利意识的增强,《伯尔尼公约》在后续的的几次修订中逐渐加强了对报刊中登载的作品的保护,并缩小了允许自由复制的范围。因此,应对我国著作权法中“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这一概念的内涵作出严格解释,即只有当一篇文章涉及对当前政治、经济和宗教生活中重大问题的讨论且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时,才应被认定为可以被“合理使用”的“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本案涉案文章系对当下企业电价、气价等问题所做的具体介绍和评述,尚难以达到对经济生活中重大问题的讨论层次。因此,涉案文章不属于“关于政治、经济、宗教问题的时事性文章”,对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四、被告主张其仅提供信息网络存储空间服务,涉案作品系用户上传。对此,本院认为,对主张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一般综合下列因素予以认定:被告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网站具备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的功能;被告网站中的相关内容明确标示了为服务对象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被告能够提供上传者的用户名、注册IP地址、注册时间、上传IP地址、上传时间以及联系方式等证据。本案中,被告未提交上传用户信息,不能证明涉案作品确系用户上传,不能证明在本案中其系信息存储空间服务提供者,应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故对该项答辩意见,本院不予采信。
五、关于赔偿损失,由于原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经济损失及被告的违法所得,本院将综合考虑本案的实际情况,结合涉案作品的独创性、创作难度、被告的侵权情节等因素,酌情予以确定。
裁判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10年修正)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
判决主文:一、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杭州滨X公司赔偿原告北京莫X公司经济损失250元;二、驳回原告北京莫X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怪兽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