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预警!企业字号不能这样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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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2013年4月原告公司成立,经营范围包括布艺、纺织品、纺织原料的设计与销售、工艺饰品、美术品的设计与销售等。2014年4月,原告公司申请注册带有其企业字号“女王布落”字样的图文组合商标,并于2015年6月注册完成。
被告甲于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曾任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2015年4月,被告甲将其享有的原告公司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乙及案外人丙后,于2016年3月成立被告公司(被告甲为被告公司占股100%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且该公司经营范围与原告公司存在重合。
经原告公司申请公证取证,证实被告公司及被告甲在其运营的公司微信公众号、客服QQ账号等商业活动中多处使用“女王布落”作为其企业简称,并成功销售了大量商品。
原告公司主张被告公司及被告甲明知原告公司的字号及商标均为“女王布落”,仍在其企业字号中使用“女王布落”的行为造成了消费者混淆,构成不正当竞争。遂诉请被告公司及被告甲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判决结果
罗湖法院一审认为:
01
原告公司成立早于被告公司,被告甲曾于2013年3月至2015年4月期间任原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被告甲对原告公司的经营情况及企业字号“女王布落”的使用情况应当知晓;
02
被告甲系被告公司占股100%的唯一自然人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其从原告公司离职后仍然以企业字号“女王布落”注册成立被告公司,该行为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的关系产生误认;
03
虽原告公司与被告公司注册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同,但被告公司实际通过其运营的qq账号销售的产品与原告公司的产品相似,且企业字号——“女王布落”经过原告公司的经营已具备一定的影响力,被告公司使用“女王布落”作为其企业字号并销售同类产品的行为存在攀附原告公司商誉的故意。
综上,法院认定被告公司及被告甲使用原告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被告公司及被告甲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一审宣判后,被告公司及被告甲提起上诉。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本案中,被告公司及被告甲(被告公司唯一股东及法定代表人,原告公司原股东)使用原告企业字号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主要通过以下两个方面来确认:
其一,被告公司及被告甲是否实施了混淆行为。根据在案证据,可知被告公司与原告公司不仅字号雷同,而且双方主要经营地域范围均在深圳,主营业务范围又存在重合,即可以确认被告公司及被告甲实施了混淆行为;
其二,被告公司及被告甲实施该行为是否存在故意。因被告甲系被告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兼唯一股东,又是原告公司原股东,其应当明知原告公司使用上述企业字号的情况及经营后已经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情况。因此,可以认定被告公司及被告甲存在攀附原告公司商誉的故意。
来源: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