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播误导性信息”商业诋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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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青岛裕鸿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裕鸿公司)
被告:青岛花帝食品配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花帝公司)
被告:张某某
案情简介:原告裕鸿公司与被告花帝公司是同业竞争者。本案发生前,花帝公司因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将裕鸿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做出一审判决,支持花帝公司的诉请。花帝公司在该案判决尚未生效期间,将该判决书部分内容上传至其运营的微信公众号,陈述裕鸿公司的被诉侵权设计完全抄袭授权外观设计,并作出“无赖耍横、厚颜无耻”“没有道德底线”等负面评价。裕鸿公司认为,花帝公司在法院终审判决作出前,传播竞争对手遭遇重大诉讼的信息,且仅陈述部分事实,并虚构歪曲夸大,误导相关公众对原告作出负面评价,构成不正当竞争,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消除影响。法院认为,原、被告具有竞争关系,被告明知涉案专利侵权纠纷案件判决尚未生效,仍在微信公众号中向不特定公众宣传其已胜诉,并部分展示未生效判决首页,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错误认识,认为原告侵权事实已经得到司法最终确认,属于传播误导性信息,损害了原告的商业信誉及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判决花帝公司立即停止商业诋毁行为、在微信公众号上刊登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
典型意义:法院未生效的判决属于司法未决事实的范畴,网络环境下经营者将司法未决事实片面公开,并做误导性陈述,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解,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构成商业诋毁。网络并非法外之地,网络宣传应在正常合理的范围之内,无论权利人还是被控侵权行为人,其对案件的宣传应客观而真实,以贬低竞争对手、误导公众为目的的宣传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为法律所禁止。本案厘清了正常宣传与商业诋毁的界限,对市场竞争主体如何规范自身行为具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