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索赔19万,为何法院只判员工承担经营亏损4万?

2022年02月11日13:17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公司索赔19万,为何法院只判员工承担经营亏损4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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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双方在一审期间均确认安徽分部经营出现了亏损,只是各自对亏损的数额主张不一致。经一审法院委托审计,审计机构亦未能根据现有的材料对安徽分部的亏损数额作出明确结论,在二审期间刘某主张安徽分部不存在亏损。

根据民事诉讼法“禁止反言”的诉讼规则,刘某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审的相关事实主张系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不能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任意予以推翻或撤回。

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安徽分部在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经营存在亏损,只是对亏损数额存在争议的相关事实并无不当。在审计部门无法提供准确亏损数额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并参考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及双方当事人对于安徽分部亏损的责任分担,酌情认定员工应当向公司支付安徽分部亏损4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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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深圳某科技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与刘某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诉求刘某退还X公司因工作失误造成的损失金额192965.15元。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2017)粤0305民初14864号】一审判决刘某向X公司支付应收货款7030元、返回备用金30000元,支付X公司垫付的安徽分部亏损40000元。

裁判要点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关于安徽分部的亏损问题,双方当事人对于安徽分部亏损数额主张不一致,一审经审计,审计机构亦未能根据现有的资料对安徽分部亏损数额做出明确结论。

本院认为,刘某在一审期间确认安徽分部存在经营亏损,在二审期间又主张安徽分部不存在亏损。根据民事诉讼法“禁止反言”的诉讼规则,刘某在没有证据证明其在一审的相关事实主张系在受胁迫或重大误解情况下作出的且与事实不符,不能在其后的诉讼程序中任意予以推翻或撤回。因此,本院认定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安徽分部在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经营存在亏损,但关于亏损的数额双方存在争议的相关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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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法院在审计部门无法提供准确亏损数额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参考审计报告中相关数据,以及参考双方当事人对于安徽分部亏损的责任分担,酌情认定刘某应当向X公司支付安徽分部亏损40000元,于法不悖,本院依法予以维持。

刘某不服二审判决,申请再审称,本案刘某与X公司是在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单方面解除合作,而X公司无法提供刘某存在哪些工作失误造成公司损失的证据,X公司主动申请法院审计后又不提供审计材料,致使无法判定公司安徽分部是否存在亏损,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二审法院在本案严重缺乏证据的情况下判决刘某承担亏损责任错误。为此,请求撤销二审终审判决,依法再审本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刘某申请再审事由及一、二审法院审理的情况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是一、二审法院酌定刘某应向**X公司支付安徽分部的亏损40000元理据是否充分。**

根据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本案双方在一审期间均确认安徽分部经营出现了亏损,只是各自对亏损的数额主张不一致。经一审法院委托审计,审计机构亦未能根据现有的材料对安徽分部的亏损数额作出明确结论。刘某在二审期间主张安徽分部不存在亏损,明显违反了“禁止反言”的民事诉讼规则,二审法院对刘某的该上诉主张不予采信,并据此认定双方当事人均认可安徽分部在2015年8月至2016年6月期间的经营存在亏损,只是对亏损数额存在争议的相关事实并无不当。

本案在审计部门无法提供准确亏损数额的情况下,根据公平原则,并参考审计报告中的相关数据及双方当事人对于安徽分部亏损的责任分担,一、二审法院酌情认定刘某应当向X公司支付安徽分部亏损40000元,于法有据,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可。

案例索引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4085号,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9)粤民申11826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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