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彩礼是大部分民间婚姻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涉及未成年人的婚约彩礼却未必能够受到法律的保护……近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法院判决男方无权向女方要求返还彩礼,驳回男方诉讼请求。
2019年,15岁的被告小丽(化名)与37岁的原告方某相识,并不顾父母反对坚决同居生活。交往期间,方某给小丽购买了金手镯和金戒指,2019年4月14日,方某在银行取出现金66000元作为彩礼交付给小丽母亲,约定再过几年,等小丽成年后就举行婚礼。2020年6月,两人产生矛盾分手,方某多次找小丽及其母亲刘某要求返还彩礼,因讨要没有结果,方某将小丽及其母亲刘某诉至法院。
宛城法院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案中,被告小丽与原告方某认识并同居时年仅15岁,未达到法定婚龄,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法律予以特殊保护的群体,案涉财物也不属于民法意义上的婚约彩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相关规定:“父母及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或者迫使未成年人结婚,不得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方某与未成年人保持同居关系,即使向未成年及其父母交付财物,仍有违善良风俗和一般社会道德价值取向,方某交付财物行为属无效民事行为,同时构成不法原因给付,方某不得请求返还,法院驳回方某的诉讼请求。方某不服判决,上诉至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郑州律师说法
本案中方某向小丽的母亲刘某交付66000元彩礼,约定等小丽成年后举行婚礼的行为,违背公序良俗,该行为属于不法原因给付。
不法原因给付,是指基于违反强制性法律法规或者公序良俗的原因而为之给付。方某作为一名成年人和未成年人订立婚约,既违背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亦违背了公序良俗,因此方某的行为无法获得法律的保护。同时,作为未成年人的小丽在其父母坚决反对的情况下,执意要与方某同居生活并约定婚姻,既是对自己的不负责任,也是法律意识淡薄的表现。而小丽的父母作为监护人,遇到此情况后未能有力制止或向相关部门及时反映,寻求帮助,还接受方某给付的彩礼,实属不妥,也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父母不得为未成年子女订立婚约的规定。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