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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
赵女士拟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理由是其丈夫张先生一年前与另一秦姓女子在网上注册结婚,并“生育”了子女。张先生为此将大部分时间、精力均花费在网络上,放弃了生意,与网上的“妻子”情话绵绵,对自己的配偶和子女漠不关心,在子女生病时也不闻不问,与重婚无异。因此,赵女士想在诉请判决离婚的同时,请求法院判令张先生向其赔偿损失。赵女士的这一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答:
赵女士关于要求张先生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不会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因为,虽然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但这里的重婚是指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重婚,其内涵是有配偶者与其配偶之外的异性登记结婚,或者虽未登记结婚但构成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者与其配偶之外的其他异性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这种法律上或事实上的重婚违反我国实行的一夫一妻制,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在网络上登记结婚,虽然亦可能因沉溺其中而影响夫妻感情,最终导致离婚,但毕竟虚拟空间的所谓婚姻既不为法律所认可,也不是一种现实存在,其所谓登记结婚对象的性别、年龄等基本特征均不一定真实,所谓生育子女更是子虚乌有。因此,这种情形不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重婚,即使法院判决准许赵女士与张先生离婚,也不会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之规定,支持赵女士提出的离婚损害赔偿请求。
来源:怪兽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