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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言道,“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
在妻子王丽患精神分裂且治疗了近三年的时间仍未见明显好转后,丈夫张山决心和她离婚,并打算将夫妻名下的房产归自己所有…
随即,他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请,却被法院驳回。在他正纠结着怎么解除这段夫妻关系的时候,他意外收到法院传票:“自己被王丽给告了!”更令他意外的是,正是这场官司,让二人的结婚登记被撤销。一下子,两人从原来的“夫妻关系”变成了“同居关系”。那么争议房产又该如何划分?
婚后共同买房约定各占50%
张山与王丽经人介绍相识,两年后,两人在成都市某区的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二人以按揭方式购买了一套建筑面积为80.07平方米的婚房。婚房首付72000元,以张山名义按揭贷款168000元,贷款期限为240个月。在办理房产证时,双方约定:房产证上写两个人的名字,按份共有,各占50%。
婚后不久,妻子王丽的精神出现异常,经成都安定医院、成都市第四人民医院诊断均为精神分裂症。2019年4月,经四川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丽目前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2019年5月,王丽的母亲张娟被指定为王丽的监护人。
2019年7月,张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请,要求解除自己和王丽的婚姻关系,并将夫妻名下的房产划归自己一方所有,自己愿意支付房屋价值的一半给王丽。
一个月后,张山收到法院回复:裁定驳回张山的起诉。这婚没离成。
然而,2019年10月,王丽将当时他们结婚登记的民政局及张山一同告上法院,要求撤销两人的结婚登记。理由是:“张山”不是“张山”。
“张山”不是“张山”结婚登记应无效
王丽称,张山并不是身份证上所写的“张山”,而是“张三”。当年,张三在她毫不知情的情况下,隐瞒自己的真实身份信息,冒用已去世多年的同母异父哥哥张山的户口信息,使用冒领的身份证(身份信息为张山,身份证照片为张三本人)与她登记结婚。因此,这个结婚登记应该被认定为无效。
此外,王丽提出,在购房时,张三对购房的出资不到50000元,其他款项包括房屋的首付、按揭还款、装修以及购买家具家电均是她父母出资的。婚后几年时间,张三几乎无工作无收入,根本无法维持双方生活,更无能力偿还房屋贷款。所以,有近三年时间的房屋贷款都是自己的父母在偿还。
更让她觉得寒心的是,在自己被鉴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后,张三便起诉要求离婚,在明知自己没有生活来源需要其父母照顾的情况下,还要求分走房产。所以,她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案涉房屋归自己所有,自己愿意支付房屋分割补偿款给张三。
对于王丽的上述说法,张三则另有说辞。他称,王丽在与自己恋爱时就知道自己不是“张山”,之后的结婚更是双方的共同选择,怎么现在不承认了?就算自己当初是假冒身份,欺骗王丽在先,那这也不能成为自己少分财产的理由。
至于王丽所说的自己在购房时出资较少的问题,自己承认,但是,双方当时登记的是“各占50%”,这是对房屋份额的约定,应当按照约定进行分割。
最后,对于王丽对自己未尽到夫妻照顾义务的指责,张三表示,自己在王丽患病的三年多时间里,一个人维持家庭收入,也一直照顾、出钱治疗患有精神疾病的王丽。
因此,张三认为自己理应分得房屋价值的一半。此外,他称考虑到王丽无生活来源且患病需要人照顾,而房屋的后续贷款还需要定期偿还,再结合自己在当地无住所的实际情况考虑,他认为法院判决房屋归自己,由自己把房屋价值的一半给王丽更为恰当。
一审:房子归女方
法院经审理查证后认为,张三隐瞒本人的真实身份信息,冒用已去世多年的张山的户口信息,使用冒领的身份证与王丽登记结婚,是导致其结婚登记被撤销的根本原因。因此,张三与王丽形成同居关系,而非婚姻关系,张三具有过错,应当少分财产。且王丽患有精神分裂症,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予适当照顾。
同时,从双方出资来看,王丽一方出资多,张三一方出资少,按对共有财产的贡献大小进行分割,王丽也应当多分财产。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成都市某区民政局此前为王丽和张山办理的结婚登记。法院综合考量上述多方面因素判决双方共同购买的房屋归王丽所有,剩余的按揭贷款由王丽归还;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7日内,王丽需一次性支付张三房屋分割补偿款50000元。
对于这一结果,张三不服并提起上诉。
二审:维持原判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案件的争议焦点为一审法院对案涉房屋的分割是否合理。根据现有证据,虽不能证实张三是故意隐瞒王丽自己是冒用他人姓名登记结婚的。但在分割双方共同财产时,要考虑对共同财产贡献的大小,也要考虑照顾困难一方的利益。
本案中,鉴于王丽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需要其父母长期照顾,以及王丽和其亲属在购买涉案房屋时支付更多房款并承担了主要贷款偿还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在分割财产时,对王丽适当照顾并无不当,对于张三的该项上诉请求,法院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来源:家事法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