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业禁止、自我交易?公司高管都应为这些行为负出何种法律代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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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自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01关键词
经营同类业务 抢占商业机会 另设公司
02.案情介绍
李某、宋某共同设立某公司,二人各占50%股份,宋某担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总经理,李某任公司监事,公司经营范围包含服饰、运动器材及设备等的批发与零售。后宋某以股东身份成立与该公司经营同类业务的两家公司,并获得大量利润。李某认为,宋某未经股东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严重损害了公司的利益,遂将宋某及其另行设立的两家公司起诉至法院。
03.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有关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为自己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
本案中,宋某另设公司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获取利润的行为,已实际侵犯了本公司的利益,其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二、擅自与本公司订立合同
01.关键词
自我交易 转让公司注册商标 无偿转让公司财产
02.案情介绍
小张与小蔡共同设立某公司,小张任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小蔡任监事。后小张利用职务便利与公司签订《注册商标转让合同》,将该公司名下多个商标无偿转让至自己名下。小蔡认为,小张的行为未经公司股东会同意,严重侵害了公司利益,遂将小张起诉至法院。
03.法官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本案中,被告小张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擅自与公司订立合同,无偿转让公司的注册商标,违反了高管对公司的忠实义务,该合同应属无效。
以上2起典型案例的展现
有利于深化对公司高管法律责任
的理解和认识
提高公司及高管的风险防范意识
提醒各位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经营管理过程中,应注意规范自己的行为,维护公司运营秩序,促进公司的持续与稳定发展。
来源:厦门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