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终结、终止经营,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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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观点】
公司项目终结,终止经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且公司还经营其他物业项目,但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提出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曾经与其协商。故,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基本案情】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4民初27327号】一审判决X公司支付蔡某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及代通知金差额8360.28元。
蔡某上诉请求改判X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135826.63元。事实和理由:
1. 原审法院适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有误。X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时并不存在合同不能履行的情况,即便蔡某不再担任物业管理部副经理,双方劳动关系依然可以继续履行。X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随即经营了“深圳中波转播办公楼”的物业项目,然而却未有限安置自己的员工或调整工作岗位,属变相解除劳动合同。
2. 而且关于第四十条的适用前提是要与劳动者协商,而本案中X公司明知有新的运营项目却从未与蔡某协调转岗,也未与工会协商,属程序违法。
3. 同时,X公司也未提前30天与蔡某协商,径直发送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也没有证据显示X公司向蔡某多支付一个月工资,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支持我方的上诉请求。
【裁判要点】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X公司解除与蔡某之间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本案中,X公司称公司项目终结,被迫终止经营。
本院认为,根据上述规定,即使劳动合同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仍应当与劳动者协商,且X公司还经营中波转播物业项目,但X公司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解除与蔡某的劳动关系前曾经与其协商。
因此,本院认定**X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X公司已向蔡某支付131508.13元,其还应当支付135828.68元(6520.41×20.5×2-131508.13),蔡某上诉请求的金额为135826.63元,低于上述金额,故本院予以支持。**
【案例索引】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3民终27772号。
来源:劳动法同学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