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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夫妻离婚时法院对共同债务的处理作出了判决,判决由其中一方偿还的债务,另一方代为清偿后,如何主张权利救济?
张某和李某原来是夫妻关系,二人后因感情不和,于2018年经如东县人民法院判决离婚。离婚时,法院对夫妻共同债务的具体偿还方式作出了判决,其中涉及一笔债权人为王五的20000元借款,这笔债务判决由李某偿还。此后两年时间里,李某一直没有主动偿还这笔债务。于是,债权人王五将张某起诉到法院,要求张某还这笔钱。因该债务原本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法院判决支持了王五的诉讼请求,判决后张某也主动履行了义务,偿还了王五20000元。此后,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院,向李某追偿这20000元。
如东县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案涉20000元系夫妻共同债务,但法院生效判决已确认由李某偿还,债权人王五基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属性向张某主张并实现权利后,张某可依据离婚判决书向李某追偿。据此判决支持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夫妻离婚时关于共同债务的协议或判决,相对债权人而言只是一种内部约定,对债权人不具有约束力,除非经债权人同意,否则债权债务关系不能发生转移,债权人仍可要求任何一方承担清偿责任。一方就夫妻共同债务代为履行清偿责任后,可依据离婚协议或生效法律文书向对方追偿。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