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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被称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涵盖了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与每个人都息息相关。下面,我们就通过来宾法院“民法典第一案”来看看这部法典如何“典”亮我们的日常生活吧!
近日,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一起追偿权纠纷案件,这是民法典正式实施后,该院依法适用民法典宣判的首个案件。
基本案情
杨某某与江某某、莫某系朋友关系。2019年4月3日,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与黄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向黄某某借款11万元。借款到期后,因三人未能全部还款,黄某某遂提起诉讼,要求杨某某、江某某、莫某偿还借款,兴宾区人民法院判决杨某某、江某某、莫某共同向黄某某归还借款本金及相应利息,三人未上诉。判决生效后,杨某某为避免产生个人征信问题,主动履行判决的所有给付义务。随后,杨某某于2020年7月28日作为原告向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追偿权之诉,要求被告江某某、莫某返还其垫付的借款本金及利息。
判决结果
一审法院驳回杨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杨某某不服提起上诉。
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对于杨某某对外履行债务后,对内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借款人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分担的问题。
本案的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旧法对共同借款是否属于连带债务未作明文规定,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涉案借款的债务人为杨某某、江某某、莫某,债权人黄某某也在已生效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中请求三人履行全部债务,故涉案债务应认定为连带债务,杨某某、江某某、莫某三个共同借款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由于江某某、莫某在一、二审期间均未到庭参加诉讼,采取消极态度对待诉讼,现三人之间的债务份额难以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视为份额相同,故依法改判江某某、莫某与杨某某平均分担已偿还的借款。
法官说法
实际上这个案件是我们在日常生活中经常遇到的一种情况。简单地讲,就是几个人一起写借条借钱,其中一个人还了,在其他借款人玩失踪不出来解决问题或者是共同借款人内部存在僵局的情况下,该怎么处理。这就涉及到共同借款人的其中一人对外履行债务后,对内是否可以要求其他共同借款人承担责任以及责任如何分担的法律适用问题。
新旧法的变迁
原规定:
《民法通则》第87条和《民法总则》第178条虽规定履行了连带义务的债务人有权向其他连带债务人追偿,但对于共同借款是否属于连带债务,未有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对此也有不同的理解和认识,大体主要有四种处理方式:第一种认为共同借款人属于共同债务,不属于连带之债,不应支持共同借款人之间的追偿;第二种认为共同借款人实质上与担保人的性质一样,应适应担保法相关规定,享有追偿权;第三种认为共同债务属于连带之债,应支持共同债务人之间的追偿权;第四种认为,共同借款人的内部关系直接适用《民法总则》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来处理。
现规定:
《民法典》第518条规定:“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
本案债务人杨某某、江某某、莫某三人作为共同借款人在借条上签字的行为,应理解为一种意定连带债务,对债权人黄某某均负全部给付的义务,即杨某某、江某某、莫某三个共同借款人之间构成连带债务人。根据《民法典》第519条的规定:“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因此本案共同借款人杨某某、江某某、莫某三人应对涉案债务进行平均分担。应该说,从体系和逻辑来讲,较之旧法,《民法典》的规定更加明确和清晰,尤其是在共同借款人内部出现僵局无法区分份额的情况下,适用民法典来分担共同借款人的责任,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也更有利弘扬公正、诚信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这里需要提醒朋友们,和亲戚或者朋友一起借钱,在打借条的时候,最好是能在借条里把份额写清楚或者私下签一个关于份额分担的协议,避免日后出现互相扯皮的事情发生。如果已经和别人一起打了借条,又没有在借条里约定份额,私下也没有签书面的内部分担协议,那么在一个人已经还了全部借款的情况下,是可以依法向法院提起追偿权诉讼的,要求共同借款人一起来分担还款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八条债权人为二人以上,部分或者全部债权人均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为二人以上,债权人可以请求部分或者全部债务人履行全部债务的,为连带债务。连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
第五百一十九条连带债务人之间的份额难以确定的,视为份额相同。
实际承担债务超过自己份额的连带债务人,有权就超出部分在其他连带债务人未履行的份额范围内向其追偿,并相应地享有债权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其他连带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可以向该债务人主张。
被追偿的连带债务人不能履行其应分担份额的,其他连带债务人应当在相应范围内按比例分担”。
来源:广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