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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王(化名)和小杨(化名)原本是一对情侣。恋爱期间,小王通过微信和支付宝多次向男友小杨转账,金额共计13万余元。后来两人的感情渐渐出了问题,最终分手。分手后,小王向小杨提出要返还这笔钱,并多次向小杨催讨,但小杨不予理会。于是小王将小杨告上了法庭,理由是小杨“借钱不还”。
小杨认为,小王虽然多次给他转账,但这些钱是恋爱期间二人共同消费的支出和部分赠与。他还说,由于自己当时没有工作和收入,二人花销大部分由小王支出。为了照顾他作为男生的面子,消费时由小王将钱转给他后,再由他支付。而另有部分款项,则是小王为表达爱意,对自己的赠与。
法院经审理认为
原、被告之间的款项往来都是发生在恋爱期间,这笔钱的性质存在借贷、赠与、共同消费等多种可能。但综合案件证据及双方陈述,原告举证并不足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为什么呢?法院列举了这样几条理由。
其一,双方之间的款项往来不符合正常的借贷习惯。原告在恋爱期间有多达百余次金额不等的转账给被告,但原告从未核实过被告借款用途,也未提及还款事项,其转账金额、频率及出借方式均不符合自然人之间正常的借贷习惯。
其二,从转账详情来看,原告在部分转账时备注的内容也与其主张的均是借款不符。多笔转账均备注了诸如“我爱你”“宝贝”等亲昵话语,在被告生日当天,原告多笔转账亦有类似备注。
其三,从款项用途来看,原、被告在庭审中认可二人在恋爱期间频繁出入杭州等地的酒吧、商场等高消费场所,每月花销高达数万元,侧面印证了被告陈述的部分款项用于消费的事实。
最后,原告虽在2020年6月向被告发送催款函,但被告未确认函件上的借款事实,也未承诺还款或实际还款,因此该催讨行为不足以认定款项性质是借款。
基于上述理由,法院最终不予认定原告小王主张的借款事实,驳回了她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恋人之间因分手产生的经济纠纷,近年来比较常见。如果交往时没有赠与财产的意愿,建议说清楚钱款的性质,最好留有凭证,比如借据、字条、备注等,以免日后产生不必要的误会和无法举证的问题。
来源:海宁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