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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言俗语
非法人组织有自己的财产。在非法人组织以其自己的名义与其他个人、企业等进行民事活动时,如果出现需要偿还或支付款项的情况,比如因为向个人、企业或其他组织借钱需要偿还借款本息;再如,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因为开展非法人组织的工作造成他人受伤,非法人组织应当赔偿受害人损失,等等。出现此类情况,需要支付的款项应当先从非法人组织作为一个组织所支配的财产中支付,非法人组织作为组织能够支配的财产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部支付应当支付的款项时,由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者设立者用自己个人所拥有的财产负责偿还,这种情况下就称出资人或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向非法人组织出借款项的人等非法人组织的债权人,在非法人组织自己的财产不能偿还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个出资人或者设立人要求偿还。
当然,如果非法人组织的出资人或设立人不只有一个,而非法人组织不能偿还欠款时,是由一个出资人(设立人)偿还的债务,那么,这个偿还了欠款的出资人(设立人)能不能向其他出资人或设立人追偿?这涉及设立人、出资人内部责任份额的划分问题,应该根据《合伙企业法》等法律的规定认定。当然,对于非法人组织不能清偿的款项,法律对出资人或设立人责任承担方式还作了特别规定,也就是说,有的情况下,出资人或设立人不是承担无限责任。例如,《合伙企业法》规定了一种合伙的形式,即特殊的普通合伙,这类合伙的形式主要适用于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如律师事务所。在这种合伙形式的组织中,如果一个合伙人或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为自己的重大错误导致损害他人权益,使合伙企业背负了债务,那么这个或数个存在重大错误的合伙人就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其他没有错误的合伙人则在他们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数额限度内承担责任。再例如,《合伙企业法》还规定了有限合伙的形式,在有限合伙这种组织中,有的合伙人称为普通合伙人,有的合伙人称为有限合伙人,有限合伙人是以其对合伙企业的出资数额为限度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责任的。
《民法典》条文
第一百零四条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以案释法
2017年3月13日,威海威诺森木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威诺森公司)与威海和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天下公司)签订了一份《酒店装修工程合同书》,合同中约定了以下内容:威诺森公司承揽和天下酒店木制品生产安装工程,安装期限从2017年3月13日至2017年5月10日;工程款数额为632800元,合同签订后一个星期内预付10万元,木制品生产完成后在安装前再支付15万元,安装完成并且经过检验工程合格后再支付25万元,剩余的132800元在酒店开业之后的两个月内付清;工程完工后,和天下公司应当进行工程的验收,和天下公司如果没能在工程完工后5内完成验收,就可视作已经通过了验收;和天下公司付清全部工程款项之前,木制品的所有权还是属于威诺森公司的;和天下公司如果付款出现了延期的现象,每延期一天,就要按照工程总价的1%支付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威诺森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生产安装工作,并进行了酒店前台工程的施工,前台工程的工程价款是24000元。2017年5月12日,经过和天下公司确认工程合格。和天下公司在2017年3月17日、4月8日、5月1日、5月9日、5月28日、6月1日各向威诺森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0万元、5万元、5万元、10万元、2万元、10万元,合计42万元,剩余236800元没有支付。2018年4月17日,李某梅给威诺森公司书写了《工程款还款协议》,大致内容是:今欠威诺森公司2017年和天下酒店装修款236800元,我将在2018年7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如果违约我将按照订货合同承担相关的滞纳金等连带费用。但和天下公司、李某梅并未按照承诺还款。因此,威诺森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和天下公司是自然人独资企业,股东和登记的法定代表人均是李某梅。
在法院审理中,对于威诺森公司的工程款是否应当偿还、应当由谁偿还的问题进行了如下分析:首先,威诺森公司与和天下公司签订的装修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装修合同的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李某梅于2018年4月17日为威诺森公司书写的还款协议书,实际上是确认了和天下公司欠威诺森公司的装修款数额,并承诺欠款在2018年7月30日前付清。因此,威诺森公司要求和天下公司支付236800元工程款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其次,李某梅在2018年4月17日出具还款协议的时候是和天下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而还款协议中明确写明了所欠的款项是和天下公司欠威诺森公司的装修款,因此李某梅书写还款协议是其履行作为和天下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职务,而不是李某梅作为个人自愿承担和天下公司欠威诺森公司的装修款。最后,尽管不能说李某梅作为个人自愿承担债务,但是李某梅是和天下公司的出资人,和天下公司是个人独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是非法人组织,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和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因此,李某梅应当对和天下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因此,法院判决和天下公司偿还威诺森公司欠付的工程款及相应违约金,李某梅对债务(欠付工程款及违约金)承担连带责任。(威海和天下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李某梅与威海威诺森木业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详见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鲁10民终3256号民事判决书)
法官说法
1
在民事交往活动中,如果参与民事活动的相对一方是非法人组织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或出资人,那么一定要明确形成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一方的确切身份。如果明确相对方,也就是形成合同关系、侵权损害赔偿关系等这些民事法律关系的相对一方是非法人组织,对于非法人组织的债务清偿,债权人在要求非法人组织承担债务的同时,也应当对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出资人提出要求,要求在非法人组织自己的财产不能偿还债务时,由设立人、出资人偿还债务。
2
如果想要设立合伙企业,应当明确合伙企业的类型是普通合伙还是有限合伙,合伙人分别是普通合伙人还是有限合伙人。因为,法律是不允许有限合伙人以提供劳务的方式作为他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的;另外,法律还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企业的事务,不能在对外的经济交往等活动中作为合伙企业的代表。还应当注意法律在利润分配、自我交易等方面对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作出了不同规定。对于有限合伙企业能否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人能否与其所在的合伙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能否将自己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等方面,可以在合伙协议中进行约定。
3
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人员在非法人组织工作时,其从事的工作是非法人组织的业务或者组织运转相关的工作,或者是非法人组织给予这个工作人员权限从事的工作,因为上述工作而产生的债务(包括因合同关系产生的债务、因损害他人人身财产产生的债务)均应当由非法人组织承担。
4
当同时存在非法人组织债务和非法人组织设立人、负责人个人债务时,非法人组织的债务应当先用非法人组织的财产清偿,不能清偿的,由设立人、出资人承担清偿责任。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负责人的个人债务应当先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如果非法人组织的设立人、负责人自愿先用个人财产清偿非法人组织的债务,那么也是允许的。
来源:山东高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