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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大家说一个小案例,2014年被告向原告借款,并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一份。2020年1月9日,原告以被告未偿还该借条载明的借款本息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庭审中,原告向法院提供了被告于2014年1月22日向其出具的借条一份,但是该借条已被撕坏为六片后重新粘贴。原告解释说借条被撕坏的原因是借条是写在本子上的,在撕其他页时把该份借条也撕坏了。而被告则认为借款的事情虽属实,但其已偿还了所借的款项所以借条就撕了,另被告还有证人出庭证明了其确已偿还借款的事实。
法院支持了谁呢?
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最后没有支持。理由是:其一,原告虽提供借条证明与被告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但原告提供的借条是在撕坏后重新粘贴作为证据使用的,该借条不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丧失了证据效力,且原告在庭审中解释借条被撕坏的原因也不符合常理,原告也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关系。其二,被告证人的证言符合实际,法院予以确认。原告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日常生活中确实有不小心把借条撕坏的,都不支持吗?
借条在撕掉边角不影响大致内容的情况下,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但如果整张借条撕坏存在重大瑕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原告提供具有重大瑕疵的借条作为证据,欲证明借贷关系存在的事实时,对证据的瑕疵,应给出理由及相关证据,进行合理的解释。如无法对借条的瑕疵进行合理的证明,又无法提供其他证据证明借款事实的存在,仅凭一张撕坏的借条这样一个存在重大瑕疵的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对于借条等重要证据,应当保管好,避免丢失损坏,否则法律也无法保护。
来源:丽姐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