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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深情留不住,唯有套路得人心。”
能把这句话诠释得淋漓尽致
非那些在网络上
伪装成美女的“抠脚大汉”莫属
近日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审结了一起诈骗罪案件
让我们一起看看发生了什么?
案例一
2019年10月开始,被告人潘某某冒充姓名为“王某某”的女性身份在征婚交友网站上发布征婚交友信息,后于2020年2月4日通过该网站认识被害人明某。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冒充的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明某的信任,并和被害人明某发展为网上男女朋友关系。
在2020年2月份至3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某某通过冒充“王某某”,在聊天软件上以母亲生病和过世等借口向被害人明某索要钱财,后被害人明某在福州市晋安区某宾馆给被告人潘某某转账后发觉被骗报警。经审计,被告人潘某某共骗取被害人明某人民币14万余元。案发后,被告人潘某某家属代为赔偿损失人民2万元。
案例二
2020年2月初,被告人潘某某还通过征婚交友网站认识了被害人张某某。被告人潘某某同样以冒充姓名为“王某某”的女性身份骗取被害人张某某的信任,并和被害人张某某发展为网上男女朋友关系。在2020年2月份至4月份期间,被告人潘某某在聊天软件上以母亲重病等借口向被害人张某某索要钱财,通过网络转账收款的方式共骗取被害人张某某人民币共计6千余元。
晋安法院经审理认为
被告人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15万余元,数额巨大,构成诈骗罪。被告人潘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潘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潘某某相应的刑罚,并处罚金。
从电信诈骗到网络诈骗,骗局层出不穷,骗术似乎也在一步步进化,但他们不过是抓住了人性的弱点,或恐吓、或关爱、或求可怜,从被害者身上骗取钱财。法院提醒,不论男性还是女性,如果在网络上遇到主动热情、短时间内确立情侣关系的人,一定要保持警惕,涉及金钱往来时,需格外小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来源:晋安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