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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新丰法院一审审结该县首起袭警罪案件,依法判处被告人罗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而该案也是今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设立袭警罪以来,该县审结的首起袭警罪案件。
据悉,该案案发于2021年3月12日。当晚,新丰县当地交警部门在新丰县丰城街道文体西路设卡执法查车。22时许,时年18岁的男子罗某无证驾驶一辆面包车搭载朋友途经该路段,警员示意其停车接受检查,但罗某拒不停车,甚至加速强行冲卡逃离现场,致使警员胡某因闪躲不及被撞倒受伤送院治疗。
近日,新丰法院一审审结该案并公开宣判。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罗某驾驶机动车撞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其行为已构成袭警罪。
另查明,案发当晚,被告人罗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此外,伤者胡某曾在本案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涉案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事后罗某已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罗某在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予以减轻处罚;其与伤者达成调解协议后,积极赔付了伤者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民警察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肩负着打击违法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维持司法秩序等重要职责。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五款等相关规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视犯罪情节、性质等的不同,将面临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等刑事处罚,最高可能被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广大读者定要以罗某袭警这一案例为鉴,在生活中遇到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时,自觉配合,维护法律权威和尊严,共同维护社会稳定。
来源:韶关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