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岁孩子骑滑板车将行人撞倒,致其骨折,法院:监护人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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带着孩子在广场玩
结果一个不留神
孩子好像骑着滑板车把人撞了
哎呀得赶紧送医院
骑儿童滑板车撞倒行人
2020年6月29日傍晚,杜某称他路过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M广场时,被小彭(6岁)骑儿童滑板车撞倒,导致左小腿及踝部被撞伤,后送至医院进行诊疗,经诊断为左腓骨骨折。在杜某看来,撞倒他的小彭只有6岁,他认为小彭父母对小彭负有监护责任,应该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小彭父母称,当时广场上有很多孩子在玩,大人不在旁边,因此他们无法确认是否是小彭撞到杜某。他们说自己送杜某到医院没有错,垫付医疗费也没有错,但是不能因为做了这些事情就要求他们负责任。一开始他们以为是自己小孩撞的,凭仁义道德带杜某去医院,现对方反复要求赔偿,他们就怀疑对方是不是从头计划好的,要求他拿出证据证明是小孩撞的。
杜某因此将小彭及其父母告上法庭,并找到证人洪某。洪某称2020年6月29日傍晚,他与杜某面对面站着打招呼,接近半米远。突然间,小孩骑着滑板车从杜某背后撞过来,随即杜某就站不起来了。事发时,小孩的父亲不知道在哪儿,事故发生后才马上跑过来。
法院:被告方应承担侵权责任
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从2020年7月8日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思明分局开元派出所的出警视频来看,双方在医院协商赔偿事宜出具《赔偿协议书》的时间为当天下午14:30左右。
另从杜某与其女儿的聊天记录可看出,杜某在下午14:56将该协议置于桌上拍摄并通过微信发送给其女儿进行确认,杜某所拍摄的《赔偿协议书》与其庭上提交的《赔偿协议书》内容完全一致,可以认定该《赔偿协议书》系由被告彭父于2020年7月8日当天所提供的协议。
虽然双方当天因赔偿数额存在分歧没有签署《赔偿协议书》,但从其出具《赔偿协议书》的行为及内容“于2020年6月29日由甲方对乙方造成的意外摔伤一事”,可以看出被告方已确认小彭撞伤杜某的事实。
杜某出院时双方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
《赔偿协议书》载明:“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就发生于2020年6月29日由甲方对乙方造成的意外摔伤一事,就赔偿达成协议如下:……现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5543元。”
再结合案件其他情况:第一,事故发生时彭父为原告杜某购买正骨水并帮忙送其到医院,其间彭父未辩解其儿子小彭没有碰撞杜某;第二,杜某住院期间,彭父代为交纳住院押金9000元。陆母也到医院为杜某护理8天;第三,杜某申请的证人洪某亦陈述其看到小彭玩耍滑板车时撞倒杜某。
综上,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依法认定被告小彭不慎将杜某撞倒,导致杜某人身损害,小彭应承担侵权责任。小彭事发时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监护人被告小彭父母承担侵权责任。被告小彭、小彭父母应赔偿原告杜某经济损失37624.64元,扣除已支付3456.57元,还需赔偿34168.07元。
一审判决后,小彭父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是什么?
本案系被监护人致人损害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的典型案例。本案中,直接侵权人系6岁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在小孩玩滑板车时未尽到谨慎看护的注意义务,造成小孩骑行伤人的法律后果。
根据《民法典》规定,由其监护人彭父、陆母承担侵权责任。因本案无证据证明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故无减轻监护人责任的情形。
监护人的侵权责任是指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由监护人承担的侵权民事责任。
之所以将监护人责任规定为无过错责任,系因为从行为人的认知能力来看,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缺乏相应的认识和判断行为的法律后果的能力。监护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法定的监督、教育等义务,监护人与被监护人之间存在最密切的关系,监护人最有可能通过日常教育和采取具体措施避免或减少对第三人的侵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来源:CCTV今日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