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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经理人风险”频发,投资损失由谁买单?

2022年02月11日17:1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职业经理人风险”频发,投资损失由谁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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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象中职业经理人,往往是市场经济中的精英阶层,他们凭借着专业的职业素质和职业技能,掌握着企业一定的经营权,拥有令人羡慕的高薪和话语权。“高薪、高压、高强度”的背后,这一职业也同样面临着“高风险”,一旦出现法律风险事件,轻则遭受财产损失,重则身败名裂。投资有风险,到底谁买单?

投资归零,

职业经理人全身而退?

2019年6月,作为职业经理人的小王与公司签订了《职业经理人合作协议》(以下简称《经理人协议》),双方约定,公司聘用小王担任公司总经理,小王要保障公司资本金百分百的安全,不得从事董事会批准外的业务。不久,公司投资的三百余万资金亏损殆尽。

2020年2月3日,双方围绕亏损情况,通过四个多小时的谈判又签署了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小王用自己的房屋办理抵押担保,公司再追加投入继续合作,用投资收益弥补损失。之后,小王并没有依约办理房屋抵押担保,公司遂对小王提起诉讼,要求小王按照《合作协议》承担全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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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

《经理人协议》中,小王承诺公司资金百分之一百安全,所以现在造成了亏损,并且小王也在《合作协议》中认可自己存在过错,同意承担责任。因此,应由小王承担全部损失。

被告辩称:

自己与公司之间是劳动合同关系,应该适用《劳动法》,作为聘用的员工,自己的行为完全是履行正常的工作职责,相关损失也是公司正常经营所导致的,不应该由自己承担。此外,在与公司签署《合作协议》时,公司以“今天不签马上采取措施”作为要挟,胁迫他签署,不是自己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协议内容显失公平,请求法院判决撤销《合作协议》。

合议庭结合双方就公司净利润分配的约定,依据公平以及风险收益对等的原则,最终酌定小王对公司的损失按25%承担责任。

《职业经理人协议》=劳动合同?

司法实践中,因劳动者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一般只有在劳动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劳动者才承担责任。如果严格按照劳动者的过错承担责任,则会将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转嫁给劳动者,这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极不公平。

本案中双方签订的《经理人协议》,除劳动关系所具备的必要内容外,还有利润分配,以及小王作为总经理身份行使高级管理人员管理职责的相关内容。根据双方申请的证人陈述来看,小王负责公司主营业务的决策拟定,布置对下属的工作安排。而本案争议,也是因小王在履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过程中产生,更侧重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而非隶属关系。所以,本案纠纷应适用民商法律,而非劳动法。

《合作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公司是否存在胁迫,《合作协议》是否显失公平?

小王撤销的请求涉及两个法律内容:一个是胁迫,另一个是显失公平。根据《民法典》规定,可撤销的显失公平行为,需考察显失公平的原因,也就是说“显失公平”的结果需因“乘人之危或恶意利用他人弱势”导致,才可被撤销。

在庭审过程中,从证据显示来看,双方进行了有效的沟通和协商达成了《合作协议》。虽然,公司可能说过“不签采取措施”的话,但并没有明确指向给予小王造成什么样的损害、加害,这种措施也可能就是正当的司法途径,并不属于构成要件中的“要挟”。小王所认为的危机和胁迫等感受,主要基于其主观产生,并非来自于客观现实。其次,双方协商的内容也都体现在协议中,当时的形势并未使小王陷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境。所以,小王主张存在胁迫、显失公平的情形,都没有办法予以认定。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小王是否应对全部损失承担责任?

关于是否承担责任,需要结合双方合同的约定、法律的规定等角度进行判断:双方在《合作协议》中关于责任的约定。合议庭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在协议签署过程中,小王虽然有过关于资金安全的保障性承诺,但他一直强调承担300余万元的损失是有前提的。他承担的是“补回来”“扳回来”的“责任”,而不是向公司赔偿300余万元。《合作协议》整体上约定了以小王先提供房屋担保,公司再追加投入继续合作,用投资收益弥补损失的意思。

协议虽然是不可撤销的,但是双方签订《合作协议》后,并未最终实际履行。并且,双方对于未履行《合作协议》的后果,也没有进行约定,所以公司以《合作协议》要求小王承担全部300余万元的损失,没有相应的依据,只能根据《经理人协议》中约定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来明确小王是否应承担责任。

从情理上来说,公司聘用小王作为高级管理人员,在任命过程中,作出“保证资金百分之百安全”的承诺,并记载在《经理人协议》中,是小王尽高级管理人员的勤勉义务的承诺,并非双方对造成损失责任承担的约定。小王承担的责任,还是应根据小王在具体操作中的违约行为来决定。事实上,小王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确实存在部分期货产品在购买和亏损时没有及时告知公司的违约情况,影响了公司进一步的投资决策。所以,小王对于损失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如何确定职业经理人承担责任的比例?

在本案的最终责任承担的分配上,合议庭重点考虑了基以下方面的内容:

1.从市场总体行情看,小王从事的期货操作业务本身就属于高风险投资。而300余万损失发生期间,正值铁矿石产品期货市场价格走势下降期间,因此市场的整体走势是造成损失的主要原因,对于这样的经营行为,公司应该承担市场固有风险造成的损失。

2.公司管理行为本身看,本案中,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对小王也存在着放任和疏于监管,这也是造成自身损失的原因之一。因此,亏损的发生属于多因一果,并非全部损失均由小王的违约造成。

综上,法院在综合市场的整体情况、公司的管理行为以及小王的操作业务及实际损失等情况的基础上,综合判定由公司承担损失的75%,由小王承担25%。

职业经理人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程度的产物,对于企业的专业化发展具有不可忽视的意义。但实际生活中,企业主与职业经理人两方的自我克制和相互理解非常重要,法律风险的防范应当成为企业所有者、经营者的必修课。只有更加深入的沟通和更合理的制度设计才是应对职业经理人风险的良药。

闵法君小贴士

对于企业的投资者而言:

事前沟通,明晰职责。不断优化公司章程,明确规定公司各职能机构及管理人员的职权职责,弥补法律漏洞,实现对职业经理人的合理把控。

依法监管,全程留痕。需要采取一定措施提前防范职业经理人可能在经营中出现的不当行为,制定具有可操作性的监管方式,便于形成对职业经理人的事前约束和事后追责。

对于职业经理人而言:

要加强自我保护意识。要学会清晰自身的角色定位,经理人既是奉献于企业的经理人,同时也是公司员工,入职前,应当与公司签署完备的劳动合同;在实际工作中,尽量形成大事要事书面沟通的习惯,做好证据固定。

充分学习了解公司规章制度。通过清晰合法的制度保障,确保自身行使管理行为时有理有据,通过公私分明,流程化管理,做到互相监督互相牵制。

来源:上海闵行法院 作者:张文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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