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在微信群发布售房信息,开发商对此不予认可?中介佣金该找谁要?

2022年02月14日09:14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员工在微信群发布售房信息,开发商对此不予认可?中介佣金该找谁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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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一家房地产公司的员工黄霞在微信群里发布公司开发的小区房屋的位置图、户型图、价格及佣金等信息。藤县一家中介公司的员工邓美看到后,向客户介绍该小区,最后顺利签购,但房地产公司迟迟未支付佣金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索款。庭上,房地产公司称员工黄霞发布的售房信息没有经过审核,公司不予认可。中介公司究竟该向谁追讨中介费?近日,广西藤县人民法院在审理这起中介合同纠纷案时给出了答案。

开发商员工发布售房信息

2017年6月28日,藤县一家中介公司取得营业执照,营业范围为房地产销售代理、提供房地产中介服务等,营业期限40年。

2020年11月18日,在藤县一家房地产公司从事房屋销售业务的黄霞在微信群内发布了该公司开发的藤县某小区3套特价房的位置图、户型图,并标明这3套房的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3700元至3800元,每套中介佣金为3万元。

中介公司的员工邓美获知上述房屋信息后,通过微信向客户全林介绍该商品房信息,并由邓美的同事徐楠带全林的妻子去看房。

此后一段时间内,邓美与全林多次通过微信聊天,介绍他看房并申请优惠。全林要求邓美提供置业方案,想购买该小区刚入路口转弯处的商品房,邓美表示继续推进促成交易。

2021年1月29日至31日,邓美通过微信与黄霞交流,让黄霞把该小区剩下的房源和价格信息给她。黄霞便将该小区一号楼、二号楼、三号楼共14套房房号、价格及置业方案发给邓美,并问邓美何时带人来看房,房价95折。邓美问黄霞需要怎样报备。黄霞告知邓美跟好客户就可以了,没有向房地产公司报备每套房屋佣金报酬等相关事宜。

此后,徐楠带全林到该小区看现房,并在销售部进行接待。

2021年年2月3日,全林正式与房地产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该小区一套商品房,单价为5222元/平方米,总价款145万元。房地产公司与全林签订合同后,把售房奖励给了黄霞。

开发商未支付佣金被起诉

中介公司要求房地产公司支付客户全林购房中介佣金2万元,被房地产公司拒绝。中介公司诉至藤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佣金2万元。

藤县法院依法追加黄霞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房地产公司辩称,中介公司与其不存在任何合同关系。公司与中介公司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也未授权或委托中介公司从事相关业务,其员工黄霞在微信群发布的信息内容没有经过公司审核认可,不是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公司不予认可。客户全林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由中介公司促成。客户全林或其妻自行到公司售楼部看房,是售楼部人员与全林对接。公司完成与客户的交易根本不需要中介公司促成。

“我发布信息未经公司批准,发布内容不完整,也没有发布过本案客户成交商品房佣金的信息。我只对3套特价房约定中介佣金,但对客户全林购买的商品房没有约定佣金。邓美只是向我咨询过全林购买的房屋。全林与公司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非由中介促成。”黄霞称,全林或其妻多次自行到销楼部看房,售楼部人员多次与他们对接,实际上是公司与客户之间进行交易,而不是中介提供交易机会促成或媒介服务促成的。

法院认定:员工自行支付佣金

经审理,藤县法院认为,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只要委托人与中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而不以当事人的现实交付为成立条件。中介人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委托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根据中介公司向法院提交的证据,足以证明房地产公司为藤县某小区开发商,黄霞是房地产公司的员工,负责商品房销售业务,在微信群内发布某小区商品房销售信息和佣金报酬的事实。

黄霞在微信群发布该小区3套特价房,中介佣金为3万元/套等信息。中介公司员工邓美接受黄霞委托后介绍客户全林到该小区看房,没有成交。黄霞又将其他房屋信息在微信群发布,并告诉邓美不用向房地产公司报备,自行跟好客户就可以了。后邓美通过微信聊天等方式对客户全林进行跟踪,为黄霞提供房地产公司与客户全林订立合同机会或提供交易媒介的服务。房地产公司与客户全林签订合同后,委托人应当向中介人支付报酬。

至于应由谁向中介公司支付中介报酬,藤县法院指出,黄霞在微信群发布商品房销售信息并称不用向房地产公司报备,事后房地产公司没有追认黄霞此行为,黄霞的行为属于超越代理权。因此,此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由黄霞承担,房地产公司不承担责任。经法院查明,黄霞在微信群内与其他中介人员聊天时表示销售该小区一套房屋的佣金一般为3万元,低于88万元的房屋佣金为2万元。黄霞在微信群内联系中介人员所销售的商品房,每套佣金一般为3万元,由黄霞转账给中介人员。鉴于黄霞对客户全林购买的房屋的中介佣金没有约定,可参照同楼盘销售其他商品房的中介佣金标准予以支付,结合黄霞已收取房地产公司的奖励等情况,应当由黄霞支付中介佣金给中介公司。中介公司要求黄霞支付中介佣金2万元合法合理。

日前,藤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黄霞应当支付中介佣金2万元给中介公司;驳回中介公司对房地产公司的诉讼请求。

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文中人名均为化名)

来源:广西法治日报 作者:李继远 覃杰梅 周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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