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打赏主播13万余元 这笔钱能追回吗?
扬州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yangzhou/
近日,东丰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通过网络直播平台认识“女主播”并添加其微信,通过发红包、转账等方式进行打赏,从而引发的不当得利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系未成人,一直跟随父亲在外地一起打工生活。张某在帮其父操作手机银行时偷偷记住了银行卡密码,并私自将父亲的银行卡与自己的微信相互绑定,张某在通过某平台观看网络直播时认识了女主播宋某,随后双方添加微信好友。在微信聊天时,宋某以买衣服、手机、交房租等理由,让张某通过支付宝和微信多次转账给她,直至张某父亲发现时已经通过转账、发红包等方式转出14万余元,并且张某在与宋某相识期间赠送了3个女士包(张某表示价值3万元)。故张某父亲作为法定监护人起诉至法院,要求宋某返还这17万余元,其父母承担返还连带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微信及支付宝资金来源为绑定其父亲银行卡,张某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现其父亲不予追认,因此赠与合同无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案发时,被告宋某已经年满十七周岁,并且已参加工作,有自己的劳动收入,可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依法不应承担返还责任。因张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自己送出的3个女式包价值3万元,其要求返还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最终,根据案件事实及具体情况,法院判决被告宋某返还原告张某13万余元,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在此也提醒广大家长,在未成年人的成长过程中,监护人应承担起监护、教育责任,以身作则,加强引导,帮助未成年人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来源: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