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约车司机扣货,法院判赔2万余元

2022年02月14日09:48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网约车司机扣货,法院判赔2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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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约车平台叫车,是很多人在需要运输服务时的一种选择。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运输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正是在某网约车平台订立了运输协议后发生了纠纷。一份原本700元运费的协议,因双方当事人的任性行事,演变成4万余元的损失,这巨大的苦果只能由他们自己咽下。

案情回顾

2020年7月18日,姜某在某网约车平台上预订了一辆承运车,要求货运司机将一批珠海某公司定制的货物从佛山运送到珠海。平台上显示,陈某接下了这个订单。而实际上,真正的承运人是易某,他利用陈某的**账号在平台上接了单**。

第二天,承运人易某按约定将货物运到姜某指定的地点。在卸货时,易某却突然通过微信联系姜某,要求姜某直接在微信里支付运费。**姜某不同意,表示只能按照平台规则将运费支付到平台。易某妥协了,却又提出,要先付运费才能卸货。姜某指出,平台规则是卸货后再付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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易某眼看双方无法达成共识,便直接将车开走,并告诉姜某,想要货物,需自己派车过去取。

此后,姜某多次联系承运人易某,告知其货物不按时送达将造成违约,需承担法律后果。易某坚持不将货物送回,但提出姜某可自行取走货物并提供了详细地址。起初,姜某同意自行取走货物,转念间又态度强硬要求必须由易某将货物送回。在双方反复争执的过程中,货物早已超过了原定的给付时间,订货人也已通过另外的途径购买了所需货物。

姜某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承运人易某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应货款损失。

法院一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姜某要求卸货后再付款,符合协议约定,承运人易某不履行协议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但涉案货物尚未灭失或损毁,且涉案货物为镀锌铁板、小钢板等材料,属可以另外利用的材料,姜某要求易某承担涉案货物的价款,没有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判决易某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货物返还给姜某,并按照自2018年7月19日起,每日按运费700元的千分之二的计算方式向姜某计付违约金。

姜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改判承运人易某支付货款44,544,25元,承担赔偿责任。姜某称,易某所承运的货物属定制产品特种物,只能用于特别的订制客户,但该客户已经另外采购定制了相关材料,不再用这些产品了,现在这些产品无法再另行使用或售卖,对于姜某而言无任何价值。

法院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承运人易某负有将案涉货物运送至姜某指定地点的合同义务,易某在到达目的地后拒绝卸货并将案涉货物运走,且自始至终表示不愿将货物运还姜某,导致货物的订购人已明确表示因错过交货期限,不再需要该批货物。易某因违约行为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包括货款损失,姜某主张易某赔偿货款损失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

易某将案涉货物运走后,虽然一直态度强硬地坚持不送回货物,但其将货物所在地址的定位通过微信发给了姜某,并表示愿意等姜某过来取货。姜某本可以通过自行取货的方式避免损失的扩大。但是姜某坚持让易某将货物送回导致错过货物交付时限。根据法律规定,姜某在可以通过自行取货的方式避免损失扩大的情形下,没有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其对货物损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根据双方在整个事件当中的过错程度、各自履行合同义务以及法定义务的情形,法院酌情确认易某对货损承担60%的责任,姜某承担40%的责任,二审判决承运人易某应向姜某赔偿26726.55元。

法官说法

承运人易某通过网络平台接单,却强行要求姜某线下支付运费至其个人微信账户,该行为本已违背平台经济的规则,后又径行将货物拉走并一直拒绝将货物运还货主,其行为不但任性偏执,亦缺乏契约精神;而姜某在易某告知货物所在地点并表示等其过来取货后,因怄气等情绪,没能及时采取措施,放任了损失扩大,亦应反思自己在处理与网约车司机发生冲突或纠纷时没有采取冷静有效解决方式的不足。希望双方能本着和谐、友善的态度,在今后的经济活动中冷静沟通、理性处事,为构建文明和谐、诚信友善、公正法治的平台经济市场秩序尽自己一份力。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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