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自费安装充电桩,法院判决物业应予以配合

2022年02月14日09:49        苏米      法律咨询     我要评论

业主自费安装充电桩,法院判决物业应予以配合

无锡律师为您普法:HTTP://WWW.FABANG.COM/wuxi/

近年来,在国家的大力发展下,纯电动汽车逐渐成为人们购车的一个备选项。然而,纯电动汽车的充电问题也给广大车主造成不小的困扰。近日,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案件,某住宅小区业主与物业公司就小区停车位安装充电桩问题产生纠纷,法院判决物业公司应配合业主安装充电桩。

案件回顾

2017年初,李某在所居住的小区承租了一个地下人防车位,并一次性支付20年租金91000元。由于李某的新能源汽车有充电需求,其向物业公司申请自费在其承租的车位上安装充电桩。物业公司表示,因考虑消防安全事故责任的承担问题,不同意李某在车库内安装充电桩。

李某与物业公司因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问题产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李某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证明,以便南方电网供电局工作人员能进入车库为李某租赁的车位进行新能源汽车充电桩安装。

img

法院一审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承租的车位仅限于停车用途,车位的墙面、四周的管线等均属公共设施,不得擅自改变、移动或占用,也不能在车位上搭建任何临时构筑物、不得附着其他物品,而李某要求在车位后的墙面上或者在车位内加设充电桩都必然改变小区公共部分及公共设施的使用,因此李某要求加装充电桩不符合车位租赁协议的约定。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李某全部诉讼请求。

李某不服一审判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要求物业公司出具同意安装充电桩的证明。

李某称,小区地下车位已有业主安装了充电桩,且新能源汽车是科技发展的产物,充电桩是新能源汽车正常使用的必备设备,其申请安装充电桩不妨碍相邻车位使用,不危害地下车库的安全,不影响地下车库功能的正常使用。随着新能源汽车的发展,有同样诉求的人会越来越多,物业公司应给予配合。

法院二审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部委、广东省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要求物业服务企业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李某作为车位的长期承租方,有权安装自用充电桩。至于是否符合用电安全,消防安全等安装条件,应由供电等相关部门现场勘查判决。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对待甚至阻挠充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而应依法依规积极作为。同时,物业公司同意业主安装充电桩,并不意味着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放松、放弃管理,在发现充电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时,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排除安全隐患,此既是物业管理的权利,亦是物业公司的义务。

法院依法判决物业公司向李某出具同意在其停车位安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的证明。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大力发展电动汽车,对保障能源安全、促进节能减排、防治大气污染等具有重要意义。而安装充电桩系电动汽车实现使用目的不可或缺的设备,国家部委、广东省发布的相关部门规章、行政规章等均要求物业公司在充电设施建设时发挥积极作用,予以配合、提供便利。随着新能源汽车行业的蓬勃发展,充电桩不足的问题逐渐浮现,车位的长期承租方,有权安装自用充电桩。物业公司不得以充电桩可能存在安全隐患为由,消极拒绝电桩的合法安装要求。

来源: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相关阅读:
相关搜索:
知识首页头条推荐: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
网友评论 进入详细评论页>>
用户名:密码: 验证码:点击我更换图片
我要提问:
免费向在线律师咨询:
推荐律师 更多律师>>
按地区找律师
合同纠纷案例知识排行榜
合同纠纷案例推荐知识
在线免费咨询
关于法帮网 | 服务条款 | 联系我们 | 网站声明 | 网站导航 | 找律师
| |
北京网络警
察报警平台
不良信息
举报中心
中国文明网
传播文明
经营性网站
备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