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履行中,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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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裁判要旨系列
1.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
2.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极服务公司多次催促江湖信息公司完成快速达APP商务端在苹果端的上线事宜,并按要求提供了验证码。江湖信息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开发者,相较极服务公司更具有技术优势,理应知晓只有完成商务端的上线,极服务公司才能对外发布商业信息,进而实现涉案软件的基础功能,但其直至本案诉讼仍未完成快速达APP商务端在苹果端的上线,理应承担相应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最高法知民终4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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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中山市极服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极服务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合肥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湖信息公司)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的诉辩意见,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涉案《江湖外送系统授权协议》《合肥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次开发协议》是否应予解除;(二)江湖信息公司是否应当归还相应款项。
(一)涉案协议是否应予解除
根据查明的事实,2017年12月29日,极服务公司与江湖信息公司签订了《江湖外送系统授权协议》《合肥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次开发协议》。江湖信息公司经研发,完成了全返外卖APP定制版的测试及上线事宜,极服务公司分阶段支付了上述协议约定的全部款项。2018年8月,极服务公司向江湖信息公司提出恢复授权协议的基础版全返外卖APP,后双方形成购买软件升级版的口头协议,极服务公司另行支付了5000元。对于极服务公司提出解除双方于2017年12月29日签订的《江湖外送系统授权协议》《合肥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二次开发协议》的诉请,本院认为,计算机软件开发合同的履行过程中**,随着委托方需求的进一步明晰、合同双方交流的不断深入、受托方阶段性完成的具体情况、市场情势的客观变化乃至交易成本控制的考量,软件内容和功能进行调整和改进实属正常,不宜仅因软件开发方超过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交付软件即简单认定其构成迟延履行**。虽然极服务公司提交证据证明涉案全返外卖APP存在诸多瑕疵和问题,但从双方聊天记录看,反映软件存在的问题基本集中于测试阶段,且极服务公司最终支付了全部的开发款项,故仅凭现有证据,本院难以认定江湖信息公司在履行上述两份协议过程中存在明显过错,极服务公司请求解除上述两份协议的诉请,难以支持。
(二)江湖信息公司是否应当归还相应款项
首先,关于江湖信息公司收取的5000元升级费用应否退还。如前所述,在全返外卖APP定制版上线后,极服务公司向江湖信息公司提出恢复到基础版全返外卖APP,江湖信息公司在收取5000元后,交付了快速达APP。关于全返外卖APP与快速达APP的关系,江湖信息公司的技术人员陈述后者系前者的升级版本。根据双方在《江湖外送系统授权协议》中购买起第一年内享有免费升级相对应的版本功能插件以及技术服务的约定,极服务公司在一年内将全返外卖APP升级快速达APP无需再行支付费用,且江湖信息公司也未举证证明该升级服务付出了《江湖外送系统授权协议》约定的免费升级内容以外的劳动,故该5000元江湖信息公司应当予以返还。
其次,关于快速达APP在苹果端上线的问题,双方均确认快速达APP商务端未在苹果端上线。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极服务公司多次催促江湖信息公司完成快速达APP商务端在苹果端的上线事宜,并按要求提供了验证码。江湖信息公司作为涉案软件的开发者,相较极服务公司更具有技术优势,理应知晓只有完成商务端的上线,极服务公司才能对外发布商业信息,进而实现涉案软件的基础功能,但其直至本案诉讼仍未完成快速达APP商务端在苹果端的上线,理应承担相应责任。江湖信息公司抗辩系极服务公司不配合导致软件无法上线,但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且根据江湖信息公司的公司网页记载,实现在苹果端的上线是其对外宣传的内容。故虽然双方对由谁负责涉案软件在苹果端的上线无书面约定,但根据上述分析,江湖信息公司有义务完成快速达APP商务端的上线事宜,故其应对涉案软件未完成部分事项退还相应款项,本院酌情确定江湖信息公司因未完成快速达APP在苹果端上线事宜退还极服务公司相应款项20000元。原审法院认定不当,本院予以纠正。对于极服务公司要求退还其余款项,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极服务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撤销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皖01民初2440号民事判决;二、合肥江湖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中山市极服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返还25000元;三、驳回中山市极服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来源:怪兽法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