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劳动纠纷律师为你讲解劳动纠纷:
1、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
2、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如下:
(1)、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2)、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3)、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4)、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5)、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6)、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7)、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8)、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法帮说法:
探望权判决怎么行使
1、子女探望权行使是指离婚后,间接扶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对探望的方式、时间安排一般由父母在离婚时协议。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双方在离婚时应对子女的探望问题进行协商,对探望方法、时间进行具体、细致的安排。
2、离婚时双方对子女探望不能达成协议的,由人民法院在处理离婚案件时一并判决。一般在不影响子女的学习、严重改变子女生活规律的前提下,确定一段时间内,间接扶养方可与子女单独交流。如果人民法院已经作出的离婚判决没有涉及子女探望权的,最高人民法院提供了法律救济的途径:“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3、间接扶养方在行使探望权时,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履行协助探望的义务,或者是采取各种手段,阻碍另一方实现探望权,那么有探望权的一方可通过向人民法院起诉,实现自己的探望权。对拒不执行有关探望子女的判决或者裁定的,人民法院可对有协助义务的个人和单位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
网友评论: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不利于身心健康的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的传染病;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行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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