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养结合养老机构中侵权责任的认定与划分——以一起老人入住养老机构意外身亡案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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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回顾
2020年3月,原告王某甲、王某乙与被告潍坊某医院有限公司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将他们的母亲仉某送至被告处接受老年人养护服务。2020年9月的一天,被告工作人员发现仉某呼吸困难、意识不清后,及时联系原告,但未第一时间联系120医疗急救机构,导致医疗机构延误救治,后仉某于2020年10月因病去世。
原告认为,母亲的死亡与被告未尽到护理、救护义务致使错过了最佳抢救时间具有一定因果关系,被告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于是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高新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关于被告在仉某的死亡中是否存在过错的问题。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法院经审查可以认定,被告与原告、仉某签订《养老机构服务合同》后,双方即产生了该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关系,被告作为医养结合的专业养老机构,不仅要为老人提供生活、休息等方面的照顾,更有对老人实行全天候监管、护理、基本医疗服务的义务,按照双方约定的护理级别及老人的不同情况,提供不同级别的有针对性的护理和医疗措施。
根据被告提交的《关于仉某就医情况说明》载明,2020年9月20日0时24分护理员巡视老人,0时28分发现老人尿失禁,随即通知了值班护士和医生,进而给家属打电话。被告主张,根据值班医生判断老人体征平稳,不属于紧急和危重情况。但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能够看出,仉某在入住被告处之前患有多种心脑血管疾病,心脏做过支架并有脑梗病史,且一直服用治疗心脑血管病的药物。在仉某发病时,已经出现了尿失禁、呕吐、言语模糊等情形,结合仉某的年龄及既往病史,值班医生应当对病情作出准确判断,此情形应当属于紧急、危重情形,被告应当首先及时拨打120送医抢救,毕竟人的生命是不可复制的,关键时刻的一分一秒对生命的抢救都十分重要,而不是一直拨打原告的电话等待原告回复。且根据双方的合同约定,在“乙方入住期间突发疾病或身体伤害事故,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监护人,及时联系120等医疗急救机构”。被告等待原告到场后,于1点30分才将仉某送上救护车,不仅违反了双方的合同约定,更重要的是失去了抢救生命的最佳时机,此行为也与生命至上的宗旨相违背。在老人出现急危重情形时,无论是否能够联系上家属,被告均负有及时通知专业医疗机构进行救治的法定义务。被告未及时采取通知医疗机构进行救治措施,导致延误了救治的最佳时机,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赔偿责任。同时,根据病历记载,老人死亡的根本原因为自身心脑血管疾病造成,因此,综合该案案情及当事人情况,酌情认定由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具体包括死亡赔偿金、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办理丧事误工费、交通费、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万余元,由被告承担30%赔偿责任,为9.5万余元。
典型意义
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运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重视社会伦理评价,考虑判决结果的适当性,保护了老年人等弱势群体的权益,注重实质公平与追求和谐相统一,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与人民法院的裁判相结合,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
来源: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高鹏 高新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