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岁男孩幼儿园摔倒受伤,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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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未成年人在校受伤事故时有发生
引发社会对未成年人安全保障的关注
未成年人有大量时间是在校园中度过
课堂体育运动或课间玩耍嬉闹
是孩子们不可或缺的活动
倘若未成年人在校期间发生意外事件
学校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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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芦某1系某幼儿园学生。2019年1月2日上午10时30分许,芦某1在某幼儿园教室内活动时,从教室中间向教室出口处小跑时不慎跌倒,下巴磕碰到了教室出口处操作台前的桌子拐角。当时,三位老师围坐在教室中间桌子边背对着学生聊天。
芦某1摔倒后,自行起身找到老师,老师经过查看后随即通知了家长,一行人将芦某1送到医院医治。经诊断,芦某1舌尖处有一舌挫伤口,医院对芦某1进行了舌下缝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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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
01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习、生活期间,幼儿园应当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尽到教育、管理和安全保护职责。未尽到上述职责造成无民事行为能力损害的,幼儿园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02
本案中,芦某1的活动教室内摆放有多张桌椅,幼儿园儿童正值活泼好动的年龄,在该教室内奔跑易引发磕碰、摔伤等事故,某幼儿园应当预见儿童在自由活动期间有可能会奔跑并发生磕碰或摔伤,对儿童在教室内自由活动的行为应予以密切关注。
03
芦某1奔跑时,教室内三位教师未注意观察芦某1及其他儿童的活动是否具有危险性,对芦某1摔倒磕伤的后果有较为明显的过错,应承担赔偿责任。
04
然芦某1奔跑较为突然,其奔跑至摔伤时间间隔较短,教师无法尽到完全的安全保障义务,应适当减轻某幼儿园的赔偿责任。
判决如下
一审判决:
一、被告铜陵市义安区某幼儿园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赔偿原告芦某1各项损失10260元。
二、驳回原告芦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判决:
一、撤销安徽省铜陵市义安区人民法院(2020)皖0706民初822号民事判决。
二、铜陵市义安区某幼儿园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芦某1各项损失总计8208元。
三、驳回铜陵市义安区某幼儿园的其他上诉请求。
四、驳回芦某1的其他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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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十五条规定: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已失效)*第三十八条规定: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法律小课堂
为最大限度避免未成年学生在学校受到人身伤害的事件发生,学校应当经常对在校学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并且有效利用监控等相关设备对发生的意外事件及时发现及制止。
同时,学校应进一步规范校园安全管理确保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
另外,家长也应主动配合学校,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教育看管,在家庭教育中强调安全教育和自我防护意识。
来源:黔微普法、江苏新视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