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尊重自然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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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防止自家房屋受损
将村集体统一修建的排水渠底部抬高
以便流水畅通
造成邻居家门口积水无法排出
近日
新绛法院
公开审理了这起排除妨害纠纷案件
原告张军与被告周凯是邻居,张军居北,周凯居南。1997年,村里在两家房院东侧大路两侧修建排水渠,用于排泄村民生活用水及雨水。由于地势北高南低,沟渠流经周凯家房院一侧的水渠中,经常流水不畅。看到别人家门口干干净净,自家门前常有积水,周凯心里很不是滋味,考虑到长期积水势必影响房屋安全,周凯就更难受。
为解决积水问题,周凯找到村干部反映,但对于采取什么方式来处理一直达不成一致意见,周凯决定自己动手,在其房屋东侧的排水渠内,用水泥涂抹沟渠,将沟渠底面抬升,确保水渠流经其房屋的部分水流畅通。施工完成后,周凯家门口的水确实畅通了,可又引起了邻居张军的不满。因为这一举动造成张军房屋一侧及家门口的水渠沟底相对较低,导致张军家那边排水不畅,形成积水。原本和睦的邻里关系,变得剑拔弩张。为化解矛盾纠纷,村干部多次召集周凯和张军进行调解,寻求解决方案,但均未能成功。
张军一纸诉状,将邻居周凯告上法庭,请求排除妨碍,责令周凯拆除其在排水渠内加高的水泥,恢复水渠原状,保障排水渠水流畅通。
新绛法院三泉人民法庭受理案件后,承办法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并到现场进行了勘验,认为这起因相邻排水引发的邻里纠纷案,涉及到农村公益水渠的建设、使用和维护问题,可以通过在当事人家门口开庭审理的方式,对当地村民开展一次普法教育。
为使得纠纷一目了然,法庭设置在张军抬高水渠的对面。原被告双方在庭审过程中,发表了各自的观点,并进行了举证和辩论。法庭同时宣读了现场勘验结果,双方均表示认同。
庭审结束后,法官们与村干部积极开展调解,但由于双方情绪激动,各执己见,未能调解成功。
新绛法院依法对原告张军与被告周凯排除妨害纠纷一案进行了宣判。
法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原、被告房屋东侧的排水渠,是村集体统一修建用于解决村民排水的公共水渠,应当由村集体组织统一管理和维护。原、被告作为公共水渠的流经住户,应当尊重自然流向,在自己使用水渠排水的同时,也应为相邻的其他权利人使用提供便利。排水渠流经被告房屋东侧出现排水不畅,可向管理水渠村集体反映和寻求解决,其未经村集体许可在水渠内私自施工,抬高了沟渠底部,影响了排水渠的畅通,侵害了村集体的权益。该施工行为导致原告门前积水无法排泄,散发异味,影响到原告的相邻权益。故原告要求排除妨害,将抬高的部分予以拆除,应予支持。
据此,依法判决:被告周凯将其房屋东侧的公共排水渠内垫高的部分予以拆除,保持水渠自北向南,流水畅通,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履行完毕。
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八条 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九十条 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六条 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
来源:山西高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