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例名誉权纠纷案!一小区业委会被判公开道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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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业主的权益应当采用正当、合法、恰当的途径及方式,而非在小区内公开张贴内容未经证实、可能使他人名誉受贬损的评论性公告。”近日,京山法院妥善审结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也是《民法典》实施后首例名誉权纠纷案,有较强的教育意义。
京山某小区业委会因对物业服务不满意,2020年下半年约定服务期满后,双方签订了移交协议不再续约。但双方对物业公司服务期间遗留的管理费、水电费等问题产生分歧,协商后未达成一致。因对原物业公司不满,今年7月,业委会在小区公告栏张贴公告称物业公司收费不合法。物业公司知晓后,到公证处申请对公示内容进行证据保全。随后,到京山法院提起诉讼,他们认为业主委员会恶意诬告、捏造犯罪事实,严重侵害了其名誉权,请求判令业委会立即停止侵害行为,并公开向物业公司发布道歉公告。要求业委会赔偿物业公司损失1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
法官受理该案后,经过审查发现,公告中使用了“违法违规收费行为”“私自拟定公章”“强签合同”等含有贬义的字句,但业委会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实公告中描述情形的真实性,公告内容超出了对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的正当批评、评价范畴。
京山法院审理后认为,业委会的行为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已经构成对物业公司名誉的损害,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并应当引以为戒。鉴于该公告仅在小区公告栏内张贴且时间较短,影响范围及程度均有限。遂依法判决业委会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物业公司进行书面赔礼道歉,道歉内容需经过法院审查后张贴于小区公告栏,道歉声明应持续保留15天;同时判令业委会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物业公司经济损害赔偿1320元。
收到判决书后,业委会就及时向物业公司支付了赔偿金,并将经法院审查后的道歉公告张贴到小区公告栏上。“法院虽然未支持我们全部的诉讼请求,但是法官讲得有理有据,我们心服口服。给我们的判决书也写的很清楚,我们非常满意。”
送达判决书时,法官仍不忘交代:“业委会和物业公司的初衷都是为了给业主提供更好、更优质的服务,产生纠纷应以理性的方式解决。我希望你们能平心静气坐下来谈,有什么问题也可以咨询我。”法官现场讲解了调解流程和诉调对接程序,物业公司和业委会负责人均承诺双方将依法妥善化解矛盾。
法官说法:**《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四条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名誉权是人格权的一种。民法典人格权独立成编更大程度地体现了人文关怀,无论是组织还是个人都不得侵犯他人的名誉,否则将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来源:法眼云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