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骑车被狗撞倒,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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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
南宁的蒋女士在骑电动车回家的路上
一只未牵绳的狗突然窜出
将她撞倒在地,导致骨折
狗主人不仅不道歉
对蒋女士的损失也分文不赔
蒋女士最后将狗主人告上法院
11月24日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对此进行通报
今年3月18日晚,蒋女士骑电动车来到西乡塘区江北大道时,一只没有牵绳的狗突然从对面车道窜出,撞上蒋女士的电动车,导致她摔倒受伤。
经医院诊断,蒋女士左股骨颈骨折、左膝关节积液。蒋女士住院一个星期,共花手术费、治疗费近1.3万元,她后续还需要使用外固定支具8周,并全休3个月。
交警认定,事发时狗主人叶某未对狗拴系牵引绳,对事故负全责,蒋女士无责任。
但让蒋女士气愤的是,狗主人叶某对她受伤没有任何歉意,也未支付任何费用。康复之后,她将叶某告上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叶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
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速裁组审结了该案。
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1246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叶某未对其狗进行拴系牵引绳,导致狗与蒋女士发生碰撞,进而导致受伤,经交警认定蒋女士无责任,对蒋女士的损失,应由叶某承担全部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叶某赔偿蒋女士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9万元。
法官特别提醒,犬只外出要拴绳牵引,不要让狗在马路等公众场所乱跑,以防意外发生。文明养犬,既是对他人的保护,也是对爱犬的保护。
来源:聖合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