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社会公众损害环境就可以不担责?判决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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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有承担社会公共服务的企业
因为供热、供暖、供电、供水等
社会公共服务,而污染了环境,
是否能够要求
该企业承担环境侵权责任?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庭就办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我们来看看——
郑州市某电力公司为郑州市大量居民提供集中采暖供热服务,因燃煤机组的氮氧化物或烟尘排放浓度超标,先后受到原郑州市环境保护局多次行政处罚;2015年10月19日,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受到原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的按日连续处罚;2018年1月14日,因燃煤机组的燃煤输送廊道未完全封闭以及煤渣露天存放,再次受到原郑州市环境保护局的行政处罚。山东环境保护基金会(以下简称山东环保会)根据上述行政处罚决定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请求:1、判令电力公司立即停止对环境的侵害、消除危险,即停止污染环境的生产、排放行为并消除环境污染危险;2、判令电力公司赔偿自2014年11月22日起至其停止侵害之日止,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具体金额以环境损害评估意见为准;3、判令电力公司在国家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一审中,法院委托生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认定电力公司超标排放230867.81当量(折 219402.08千克),经量化得出虚拟治理成本为509382.18元,对应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数额为1528146.54元。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电力公司立即停止超标排放污染物的行为;二、电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2015年4月17日至2018年8月1日超标排放污染物所产生的环境治理费用1528146.54元;三、电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在河南省级媒体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逾期不履行,将在河南省级媒体上公布本判决的主要内容,费用由电力公司承担;四、电力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山东环保会支付鉴定费、律师费及差旅费共计206918.8元;五、驳回山东环保会的其它诉讼请求。
电力公司不服提起上诉,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服务保障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助力坚决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是人民法院的重要政治任务。保护环境是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定义务。郑州市某电力公司在为郑州市提供集中采暖供热服务的过程中,超标排放污染物,对周边环境和人民群众健康造成危害,严重侵犯环境公共利益。该电力公司为公众提供供暖服务的公共职能并非减轻或者免除其环境侵权责任的理由。因此,山东环保会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提起本案环境公益诉讼,请求电力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其诉讼请求应予支持。由于大气环境的特殊性,污染行为发生后无法测量污染造成的损害数额,一般采取虚拟治理成本法来确定损害后果和赔偿数额。本案经过专业机构鉴定,确定了超标排放污染物的当量,以及对应的虚拟治理成本,人民法院据此判决该电力公司立即停止排放污染物,并承担环境治理费用,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良好。本案的审理不仅为以后同类案件的审判提供了借鉴,也对教育引导市场主体严格遵守环境保护方面的法律法规,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具有积极意义。
来源:豫法阳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