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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如果行为能力受限,子女之间常常发生“争抢”老人监护权的情况,一方子女阻挠其他子女探望老人等现象也多有发生。那么,对于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其监护人到底该如何履行职责呢?北京一中院结合近期审理的典型案件进行了解释。
法庭故事1
小妹“啃老”还拒绝其他人探望母亲
李奶奶育有四女一子。老伴儿去世后,老人独自居住,后被认定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的小女儿为其监护人。为方便照顾母亲,小女儿将母亲接到自己住处一同居住。而近日老人起诉其余四子女,要求他们给付一定赡养费、医疗费、护理费。
作为被告的四子女均表示,母亲现和小妹同住,而四人和小妹不和。父亲去世后,小妹没工作,没收入,找母亲啃老,还经常换手机、地址和住处,不让四人去看望母亲。因此,他们不同意给付赡养费等。
一审法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现李奶奶年事已高,缺乏劳动能力,四被告作为子女,理应履行赡养义务,支付赡养费用。法院结合其目前生活及经济情况,酌定为每人每月支付300元赡养费。
老人的四名子女不服,提出上诉。二审中,对簿公堂的五位兄弟姐妹矛盾极大。小女儿不同意哥哥姐姐看望母亲;四被告则表示,若看不到母亲,就不愿意给付赡养费。
法官经过与双方沟通、释法明理,最终顺利调解结案。五位兄弟姐妹就探望母亲达成一致意见:四被告每月到母亲住所探望一次,小妹予以协助。在庭审结束时,五人多年积怨得以化解,小妹当庭将母亲的电话号码及住址告知哥哥、姐姐。
法庭故事2
老人失忆哥哥将妹妹拒之门外
王老先生因患脑部疾病丧失记忆,其子向法院申请确认王老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申请指定自己为王老先生的监护人。老人儿子提交的其父所在地居委会证明中记载:“王先生系王老先生之子,指定王先生为王老先生的监护人。”
经过特别程序,法院最终判决王老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子为监护人。其后,王老先生一直与儿子共同生活。
过节期间,王老先生的女儿前往父亲住处欲探望,但因兄妹家庭矛盾等,王老先生的儿子总以各种理由拒绝妹妹来探望,致使父女长期无法相见。老人女儿担心老父亲的身体健康,将哥哥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决自己每周探望父亲一次,哥哥对此应予协助。
一审法院认为,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经常看望或问候老年人。老人女儿要求探望父亲,是其要求履行赡养义务的表现,符合家庭伦理,有利于家庭关系和谐。因王老先生现与儿子共同居住,并由儿子照顾,故女儿探望父亲时,应与其兄协商探望时间及方式,而老人儿子不得阻挠。同时,老人女儿探望父亲时,不得影响老人的正常生活。结合兄妹俩工作、生活等情况,法院确认了老人女儿的探望时间。
老人儿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要求改判驳回诉讼请求。他不同意妹妹探望父亲,认为子女探望父母、常回家看看是一种法定义务,并非权利,妹妹无权提起本案诉讼。而且自己作为父亲的监护人,有权拒绝妹妹探望父亲。
北京一中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女儿探望父亲是行使赡养权和履行赡养义务的组成部分,老人女儿对其父王老先生享有探望之权利。王老先生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儿子作为监护人,应当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利益为原则,以保护被监护人合法权益为监护职责。虽然老人女儿未与父亲共同居住生活,但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老年人利益的角度出发,行使探望权不仅可以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还起到监督、辅助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作用。故此,二审法院驳回了老人儿子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探望老人有法可依
给了钱就可以不探望老人?
探望权,通常是指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一方的父或母来主张行使探望权。而成年子女对父母是否享有探望权呢?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家庭成员应当关心老年人的精神需求,不得忽视、冷落老年人。与老年人分开居住的家庭成员,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年人。
法官认为,成年子女探望父母,符合民法公序良俗原则,其探望权包含在子女赡养权中,具有身份关系之专属性,非因法定事由不得予以限制或剥夺。因此,成年子女对父母同样享有探望权。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赡养人应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法律意义上的赡养人之一是老年人的子女。即便不作为老人的监护人,子女也有义务赡养老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但并不是说赡养方式仅有给付赡养费一种,还要对老人生活及精神均给予关爱。同时,子女无权以长期给付赡养费为由拒不探望老人。
父母不想见面可以强行探望吗?
成年子女探望父母,以老年人能够获得亲情和温暖为前提,以有利于老年人的最佳利益为原则,不得仅为满足子女需求或其他利益,更不能强迫老年人接受探望。所以,子女探望时应尊重老年人的真实意愿,并充分考虑老年人的身体、精神状况和居住状况等。
作为被探望对象的父母有拒绝成年子女探望的权利。子女探望父母的权利须经被探望者同意才能实现。成年子女只能在征得被探望者本人同意后,协商确定探望时间、地点和方式等;行使探望权时,要充分考虑父母的身体和精神健康状况、居住情况等,保障老年人的身心健康,促进家庭和谐,尽享晚年福祉。
老人监护人是否有权阻止其他成年子女探望?
在法院审理案件中,不乏老人作出将遗产留给作为监护人同住子女的遗嘱,令其他子女产生强烈不满而引发的纠纷。此类纠纷的症结之一就是来自于子女间的对抗:非老人监护人的子女明知自身有义务,亦有履行义务之行为表示,作为监护人的子女若坚决阻拦,不仅是对老人权益的损害,亦是对想要履行赡养的子女一方的权利损害。
老年人被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监护人是否有权阻止其他成年子女行使探望权?《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不得滥用监护权损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
未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对行为能力受限的老年人行使探望权,不仅是给予老年人生活上的短暂照料和精神上的温暖亲情,更是对与老年人共同生活的监护人之监护行为的一种辅助与监督方式。因此,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侵害老年人利益角度出发,充分保障未共同生活的成年子女对老人行使探望权,不仅可更好地履行赡养义务,同时起到监督、辅助监护人行使监护职责的作用。
来源: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