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遗失莫要急,公示催告解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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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南皮县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了一起银行承兑汇票丢失,申请公示催告案件,南皮县人民法院及时向银行发出停止支付通知书,维护了自己的合法权利,避免了不必要的损失。
2019年5月15日,南皮县某公司作为出票人,开具银行承兑汇票一张,票面金额为2万元,收款人为河北某建材公司,经1次背书转让,1次未背书转让后转到了申请人公司手中,后经保管不当而遗失。了解情况后,南皮县人民法院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就提交材料需要补充的内容详细告知,待申请人将材料补齐后当日依法受理案件,并在三日内向承兑银行发出支付通知,解决了申请人的燃眉之急。目前,该案尚在公告期间。
提醒
公示催告程序是对承兑汇票的最后持有人在丧失票据后的一种权利补救保全措施。因此合法持有的票据丢失,票据最后的持有人可以去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决定受理申请,会同时通知支付人停止支付,并在三日内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至于公示催告的期限,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法律规定公告期限不少于60日,并且公示催告期间届满日不得早于票据付款日后十五天。
发出公示催告是为了督促利害关系人,也就是票据的持有人来申报权利,如果在公告期间届满仍然没有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在公告期限届满的一个月内申请法院作出判决。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拿着法院的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但是如果公告期内或者是公告期届满后法院作出判决前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的,人民法院会通知公示催告申请人前来查看票据,如果经确认票据核对一致,那么人民法院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并及时通知支付人。因为公示催告程序属于非诉程序,并不解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纠纷。如果申报人申报权利了,当事人就对该票据的权属产生纠纷,这时候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
来源: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