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协议履行争议案件中的合法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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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协议履行争议案件时,应当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对行政机关在诉讼过程中作出的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以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
基本案情
2001年3月16日,任某购买案涉无证房屋一处。2015年10月15日,任某与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棚改办房屋征收项目部签订房屋补偿安置协议书,注明“家庭困难无力投资免于投资。”后任某要求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政府(以下简称铁锋区政府)出具办理不动产登记需要的证明手续。铁锋区政府以任某户籍不在被征收房屋范围内为由,认为任某房屋不具备无证房补偿认定条件,告知补缴投资款后才能出具证明手续。任某遂提起本案诉讼。诉讼过程中,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作出关于撤销案涉补偿安置协议书的决定。经法院释明,任某拒绝撤回起诉、拒绝变更诉讼请求,要求铁峰区政府履行涉案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出具办理不动产登记所需手续。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被单方解除后,经法院释明,任文彬拒绝变更诉讼请求,以铁锋区政府改变后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亦拒绝撤回诉讼。因案涉协议已被撤销,故其诉讼请求无法得到支持,判决驳回任某的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案涉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已被撤销,任某所诉继续履行该协议的前提条件及事实依据已不存在,故其诉讼请求无事实与法律依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审查认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协议案件,应当对被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行政协议的行为是否具有法定职权、是否滥用职权、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是否遵守法定程序、是否明显不当、是否履行相应法定职责进行合法性审查。本案中,任某向人民法院提起本案诉讼要求铁峰区政府履行涉案协议、为其出具相关手续。针对行政机关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单方撤销案涉协议的行为,经法院释明,任某拒绝变更诉讼请求,则人民法院应当在本案中就行政机关的撤销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一审、二审法院未审查铁峰区政府撤销案涉协议行为的合法性,迳以案涉协议已被撤销,任某所诉继续履行涉案协议的前提条件及事实依据已不存在为由,驳回其诉讼请求,裁判结果确有不当。为节约司法资源,避免当事人诉累,实质化解行政争议,人民法院亦应在本案中就铁峰区政府的撤销行为一并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依法作出裁判。遂裁定指令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来源:第二巡回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