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主动提出延长职工医疗期后又反悔的,法院: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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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03年10月入职某超市。2015年1月1日,双方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8年7月5日起因抑郁状态王某开始休病假,医疗期于2020年1月6日到期。在医疗期到期之前,单位提出给予王某延迟医疗期待遇,并要求下个月的假条继续开。1月11日王某向超市提交为期7天的病假条。2020年1月15日,某超市以王某医疗期满且不能恢复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合同。2020年3月4日,王某提起仲裁,要求某超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6696.84元、病假工资11913.64元、代通知金4862.30元。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书后,某超市不服起诉至法院。
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王某医疗期于2020年1月6日到期,虽然期满前某超市通知王某返岗,但后超市工作人员却明确告知王某,公司领导帮助王某,医疗期延迟到过完年,并要求下个月的假条继续开,且该工作人员一直负责王某的请假事宜。1月11日王某向超市提交为期7天的病假条,王某作为劳动者完全有理由相信超市同意延长医疗期,另超市也未提供证据证明王某存在不能从事原工作的情形,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向王某另行安排工作后王某无法从事的情况,超市系违法解除合同,应支付相应的经济赔偿金,故判决某超市向王某支付赔偿金85090.25元、病假工资差额503.54元。
法官评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规定,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根据上述规定,医疗期是保护劳动者在患病的情况下,在一定期间内可以休息而不用提供劳动,但享有基本经济保障,且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
本案中,虽然王某的医疗期已届满,但是超市作为用人单位明确主动告知单位为了关心王某,王某医疗期可以延长,王某作为劳动者也接受了超市的提议,表明双方对于医疗期达成了新的合意。协商一致的变更,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事后用人单位又突然反悔,滥用医疗期的规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明显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经济赔偿的责任。
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最基本的原则之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也必须遵守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来源: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